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
簡稱獎助條例)第十七條,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
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第 3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第 4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
創意獎、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第 5 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
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 6 條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定
期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獎,並公開贈獎表揚。
第 7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第 8 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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