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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
    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發
      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
(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八十萬
      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為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一)。
(二)企畫書十二份,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
      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
      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三)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 CD 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
      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歌
      曲長度不限。
(四)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為
      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
      。但以二團為限。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
    包括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審查委員會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有
      未符第二點或第四點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二)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擔任,評
      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
      ,公正評審。
(五)評審委員會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
      補助金額及補助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
    完成簽約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並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後七日內檢具第一階
      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逾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
      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期間,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
      出版品之錄製,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曲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
      鐘,獲補助者並應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十
      二份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有聲出版品及結案報告表經評審委員會審
      查合格者,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應自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七
      日內,檢具第二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經費收支明細表、二十片
      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申請本局核撥。
(三)獲補助者逾期未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品及結案報告表或繳交不完全
      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
      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之樂團團長逾期未提出第
      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有聲出版品
      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
      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
      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
(四)獲補助者所繳交之有聲出版品如未經本局審查合格者,本局除不支
      付第二階段補助金外,並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及終止補助契約
      。


九、成果發表與推廣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本局辦理之本案成果發表會,並於相關推廣活
    動中公開演出。


十、違反本要點及補助契約之處理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
      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約、放棄補助契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
      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
      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三)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喪失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之資格。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二)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行政院新聞
        局補助製作;網址:www.gio.gov.tw」字樣。
  (三)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算五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
        出版品之錄製,並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
        十二份送本局審查。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