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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3: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電影事業發展,輔導拍攝國產
    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金電影長片之定義
    本要點所稱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下列定義之一:
(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明、在國內取景及拍攝達全片五分之一以上且全片在國
      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
      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但國
      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
      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
      )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在國內
      取景及拍攝達全片五分之一以上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
      、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
      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
      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
      ,不在此限。
(三)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
      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明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
      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
      後製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
      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規格
    輔導金電影片長度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
      電影片規格製作。
(二)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
      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四、輔導金電影長片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二)輔導金電影長片應逾六十分鐘。
(三)擔任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輔導金
      電影長、短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四)自製或合製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製作業,不得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
      業拍攝。但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聯合製作。
(五)有前款但書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聯合製作之情形者,仍應符合第
      七點規定,並經本局許可。
(六)輔導金電影長片之企畫書所載電影片製作業、輔導金電影長片片名
      、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有變更者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同意
      ,並經本局核定。
(七)申請人不得以本要點發布日以前已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之製片企畫
      案申請本要點輔導金。
(八)申請人領取政府機關各項補助合計不得達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
      本之百分之五十。


五、輔導金電影長片之名額及金額
    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分下列三組,每組獲選之名單及每名輔導金金
    額由輔導金審查委員會依本要點完成審查後作成建議,實際獲選名單
    及金額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一)旗艦組:申請旗艦組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製作成本應在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不得少於所獲輔導金金額之二倍;該電影長片應為運用
      3D  或高科技技術製作,且其運用 3D 或高科技技術之製作金額應
      達所獲輔導金金額的全額。
      旗艦組輔導金金額每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二)一般組:申請一般組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製作成本應不得少於所獲輔
      導金金額二倍。
      一般組輔導金金額每名以新臺幣一千零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新人組:申請新人組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製作成本應不得少於所獲輔
      導金金額二倍。
      獲新人組輔導金電影長片之名額至少為一名,且每名金額以新臺幣
      八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為協助輔導金電影企畫製作完成暨市場推廣,本局為前項核定時得為
    下列附款。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放
    棄輔導金獲選資格。


六、申請期限
    申請期間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二日止。但本年度輔導
    金預算用畢,即應停止受理申請。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本局得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七、申請人資格
(一)自製: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二)合製:參與之製作業至少應有一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
      製作業,且應由該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曾獲選其他年度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因違反合約,經取消輔導金受
    領資格者,於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八、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輔導金:
(一)申請書。
(二)製片企畫案。
(三)行銷企畫案及相關契約影本。
(四)劇本;劇本如係改編自他人作品者,並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該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文件。
(五)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
(六)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其公司背景、製片實績、得
      獎紀錄及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國內票房、海外版權收入、周邊商品版
      權收入及集資能力證明文件。
(七)參與製作及演出之從業人員聘僱契約或同意書,及其過去得獎紀錄
      ;製片所製作電影片之國內票房、海外版權收入、周邊商品版權收
      入及集資能力證明文件。
(八)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合製者,如其他合製人同
      意由申請人申請輔導金者,應檢送其他合製者之同意書,申請人單
      獨負擔本要點、合約權利義務責任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影本;如
      合製者共同負擔本要點及合約書權利義務者,應檢附共同負擔本要
      點、合約權利義務責任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影本。但有外國公司
      參與合製,應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輔導金申請
      人,並負擔本要點及合約權利義務,且應準用本文規定。
(九)申請旗艦組及一般組輔導金者,應檢附製片企畫案中之導演曾執導
      二部電影長片之證明,該導演如曾執導二部以上輔導金電影長片,
      申請人應提出該導演最近執導二部電影長片證明,且其中一部之票
      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但全片以動畫製作者,不在此限。
(十)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下列各目證明:
      1.導演: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執導一部以上短片或曾參與電影長
        片製作之相關證明。
      2.製片:曾擔任其他電影片製片或導演之證明。
(十一)其他本要點規定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輔導金申請人之製片企畫案、劇本及行銷企畫案曾參加本局育成諮詢
    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時連同前項各款文件併同提出。


九、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及議事
    每一申請案由本局聘請七位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組成輔導金審查委
    員會審查。審查以面談方式進行。
    前項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依規定發給審查費及旅運費。
    輔導金獲選名單、每名輔導金金額及第十五點第二項輔導金電影片製
    作完成之審核,應經該申請案審查委員會全體審查委員七分之五以上
    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及依本要點規定應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之
    案件,應經該申請案審查委員會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始得作成建議。
    前二項審查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應由本局核定之。


十、輔導金審查標準
(一)旗艦組(詳附表一)
      1.劇本內容(30  %):是否具藝術性、創意價值及市場性、劇本
        結構及邏輯之嚴謹度與充實度。
      2.製作團隊專業性(20  %):製作公司、製片人、導演、演員及
        主要參與製作人員之過去製片實績(如票房收入、海外版權收入
        、周邊商品版權收入、得獎紀錄等)、重要經歷簡述;是否引進
        國際資金或技術、落實人才培養及紮根、促進產業升級等實質效
        益。
      3.3D  或高科技技術(20  %):人物特效及高科技技術之展現(
        請檢附展現 3D 或高科技技術之九十秒以上之展示片,並請轉拷
        成 DVD)。
      4.財務管理及行銷能力(30  %):財務規劃、風險控管、集資計
        畫、市場推廣分析(入圍或獲得國內外影展成績、置入性行銷之
        搭配或策略聯盟)及回收機制(國內票房、海外映演、國內外版
        權收益)評估。
(二)一般組及新人組(詳附表二)
      1.劇本內容(40  %):是否具藝術性、台灣主體特色、創意價值
        及市場性、劇本結構及邏輯之嚴謹度與充實度。
      2.製作團隊專業性(30  %):製作公司、製片人、導演、演員及
        主要參與製作人員之過去製片實績(如票房收入、海外版權收入
        、周邊商品版權收入、得獎紀錄等)、重要經歷簡述;是否引進
        國際資金或技術、落實人才培養及紮根、促進產業升級等實質效
        益。
      3.財務管理及行銷能力(30  %):財務規劃、風險控管、集資計
        畫、市場推廣分析(入圍或獲得國內外影展成績、置入性行銷之
        搭配或策略聯盟)及回收機制(國內票房、海外映演、國內外版
        權收益)評估。


十一、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
      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輔導
      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簽訂前項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
      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選輔導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履約
      保證金未繳納完全前,不得簽訂信託契約。履約保證金於輔導金電
      影片結案後,由本局無息返還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


十二、輔導金信託契約之簽訂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依前點規定與本局完成簽約之日起一個
      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並將該信託
      契約交付本局核定。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本局核定信託
      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輔導金信託契約之簽訂。


十三、輔導金之信託管理
 (一)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檢附輔導金收
    據與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
    輔導金,並由本局逕交該信託業依信託契約辦理撥付。
 (二)1.旗艦組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
          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不得少於所獲輔導金金額之
          二倍,且其運用 3D 或高科技技術之製作金額應達所獲輔導金
          金額的全額。
        2.一般組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
          額,應達所獲輔導金金額之二倍。
        3.新人組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
          額,應達所獲輔導金金額之二倍。
  (三)信託契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占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應俟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經本
        局核定審核通過後,予以支付。
  (四)信託契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占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五),應俟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向本局辦理輔導金結案事宜,並經本
        局核定通過後,予以支付。輔導金之執行有剩餘款時,應歸還本
        局繳交國庫。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選輔導金之
        電影片製作業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
        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
        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輔導金。獲選輔
        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
        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
        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與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選輔導金之電
        影片製作業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單據
        辦理核銷。
  (九)輔導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四、輔導金電影長片完成期限
      獲選旗艦組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與本局簽定輔導金電影長片
      製作合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取得
      電影片准演執照,並於取得准演執照後三個月內依第十五點第一項
      規定向本局申請審核。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
      照,得於攝製完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
      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全片以動畫製作,且無法於展延
      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得於展延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
      本局申請第二次展延,第二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獲選一般組及新人組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與本局簽定輔導金
      電影長片製作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
      ,取得電影長片准演執照,並於取得准演執照後三個月內依第十五
      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局申請審核。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取
      得准演執照者,得於攝製完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其無法於展延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准
      演執照者,得於展延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第二次展延,第
      二次展延不得逾十二個月。
      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
      作業無法於展延期間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不受前二項展延
      次數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十八點規定辦理結案。
      第三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
      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
      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
      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十五、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完成攝製後,檢具
      審核申請書、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及後製在臺灣地區完成之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前項申請案,應由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作
      成建議,送請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長片是否符合第四點各款及第十七點第(四)款之規定。
  (二)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
        、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
  (三)電影長片之拍攝品質。
      經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本局得限期要求受領輔導金之電
      影片製作業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以一次為限。但經本局同意第
      三次展延攝製完成期限之輔導金電影長片,不適用之。


十六、輔導金電影長片的發行期間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依第十五點本
      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長片在臺灣地區電影
      片映演業作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商業性映演者,得
      於發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輔導金電影長片在臺灣地區首輪放映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
      、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中播送。


十七、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遵守之事項
  (一)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依第十五點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
        月內,無償贈送一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
        資料館永久典藏及一個三十五釐米放映用複製片予該館作為推廣
        之用,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於館內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
  (二)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以及本
        局指定參加之各項影展等。
  (三)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
        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
        製(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並
        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部分剪輯於上開行政機關(單位)所屬之網
        站公開傳輸。
  (四)輔導金電影長片片頭或片尾應明示「本片係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
        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或類似文意。
  (五)輔導金電影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
        義及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名義參加。
  (六)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輔導金信託
        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


十八、輔導金電影片之結案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依第十五點本
      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
      月一日,檢具製作輔導金電影長片之下列各項書面報告及文件,向
      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一)前後製參與製作人力檢討(含受僱人次及金額、前製及後製執行
        狀況及對我國電影工業提升的影響。受僱人次分一年以上長期受
        僱,六個月以上中期受僱及六個月以下短期受僱三類,分類統計
        )。
  (二)發行檢討(含受僱人次及金額、國內外票房、發行或版權收入及
        衍生商品收入。受僱人次分一年以上長期受僱,六個月以上中期
        受僱及六個月以下短期受僱三類,分類統計)。
  (三)得獎紀錄。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長片總收支明細表,支出部分包含製
        作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
        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報支,並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另有關人
        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
        及宣傳行銷費用,收入部分包含領取政府各項補助、國內外版權
        或發行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
  (五)信託業開立之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已履行
        第十七點第(一)款無償贈送二個複製片及授權同意書之證明(
        含該授權同意書影本)。
  (七)第十七點第(三)款之授權書。


十八之一、輔導金電影長片第三次展延攝製完成期限之規定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無法於第二次展延期限內攝製完成
          ,取得准演執照,且未向信託業申領分期輔導金者,得於第二
          次展延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第三次展延,經本局同
          意第三次展延攝製完成期限之電影片製作業,仍應遵守本要點
          規定。但本要點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獲本局同意第三次展延攝製完成期限之電影片製作業,經本局
          核定結案通過者,始得申領輔導金,並不適用第十三點第(三
          )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前開電影片製作業向信
          託業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時,應出具支出憑
          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


十九、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輔導
      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獲選輔導金
      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且本局不退還全部履
      約保證金):
  (一)不符合第二點或第四點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五點第二項附款規定者。
  (三)依第八點第一項各款檢具之應備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四)違反合約或信託契約規定者。但本要點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
        在此限。
  (五)違反第十二點規定者。
  (六)違反第十四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七)未依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檢送審核文件,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
        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八)違反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或修改後再送審核,經本局核定未通過
        審核者。
  (九)違反第十六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十)違反第十七點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
  (十一)違反第十八點規定期限者。
  (十二)未依第十八點各款規定檢具書面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書面報告
          及文件不全,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
  (十三)輔導金電影長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會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十五)輔導金電影長片有電影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未依法重
          行申請檢查者。
      前項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與本局簽訂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合
      約後,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後放棄拍攝(含已開拍但未完成之
      影片)者,除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外,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
      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並按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金額或按
      輔導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因不可歸責於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之事由,致輔導金電影長
      片無法依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完成攝製者,本局應
      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
      並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
      回已領之輔導金。
      因違反本要點或製作合約經本局取消輔導金資格之電影片製作業,
      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納損害賠償金及繳回已領之輔導金。未繳交
      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輔導金申請案。
      因違反本要點或製作合約經本局取消輔導金資格之電影片製作業,
      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納損害賠償金及繳回已領之輔導金。未繳交
      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輔導金申請案。
      因違反本要點或製作合約經本局取消輔導金資格之電影片製作業,
      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納損害賠償金及繳回已領之輔導金。未繳交
      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輔導金申請案。


二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
      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