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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票房獎勵製作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辦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九十九年度首輪商業映演票房優良之國產電影片(含於九十九年度首輪商業映演至一百年度之票房優良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導演持續製作國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之資格及製作補助金額度

(一) 九十九年度在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自該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前開國片曾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以執導該國片之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同意執導下一部國片之製作計畫,申請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二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上限。

(二) 九十九年度在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為一家者,得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補助該國片之製作;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為二家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分配比例,分別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應自前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前開國片曾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協調分配比例(無則免),乘以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同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申請者,核定之製作補助金合計,應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三) 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由在九十九年度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同意執導之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補助該國片之製作;執導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導演為二人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分配比例,分別由申請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應自前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前開國片曾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協調分配比例(無則免),乘以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同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申請者,核定之製作補助金合計,應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四) 依前三款核定之製作補助金併同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其他補助性質之金額合計,不得達該部國片製作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五) 申請人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應無退票紀錄。

三、獲製作補助金之國片及其製作計畫,應符合之條件

(一)獲製作補助金未達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者,應符合第1目至第3目規定之一及第4目至第6目規定: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獲製作補助金之國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獲製作補助金之國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3.屬動畫電影片者,其在國內之製作費用應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獲製作補助金之國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4.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5.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6.電影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者,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二)獲製作補助金達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應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
2.導演二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放映時間應在七十五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4.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5.電影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者,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6.全片應在國內完成部分後製作,且該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應在國內沖印。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八份)。

(二) 申請人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並應檢附申請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之國片曾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應另檢附本局同意結案之公函影本(八份)。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導演登記證明影本及其為第二點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國片導演之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三) 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出具之票房紀錄(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四) 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五) 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製作補助金申請案提出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六) 依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分別向本局申請者,應檢附該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全部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我國籍導演共同簽署之製作補助金分配比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七) 國片製作計畫(八份)。國片製作計畫應包括以下項目,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國片片名、預估片長、製作規格、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預估製作總成本。

2、 製作團隊介紹(含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個人過去實績、獲獎記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標明導演及主要演員之國籍。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團隊成員同意參與該電影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及導演、主要演員之國籍證明影本(未確定者免附,中華民國國籍者應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及/或合製者,應附合資及/或合製同意文件影本,並出具共同遵守第十二點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

4、 劇本(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及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八) 其他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指定之文件(八份)。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一次仍不全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五、審查小組及議事

(一)為審查本要點之製作補助金申請案及相關事項,應由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代表及影視產業、財務金融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並由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代表擔任主席。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准駁之建議,應以會議為之。前開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二)依第十點第三項、第十二點第(三)款、第十三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應經審查小組審查之事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前二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四)審查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六、簽約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獲製作補助金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與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完成製作補助金契約之簽約;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獲製作補助金資格。製作補助金契約由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另定之。

七、信託契約之簽訂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簽訂製作補助金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獲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

八、信託管理

(一)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檢附製作補助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領製作補助金。製作補助金由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依信託契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 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製作補助金者應分期申領製作補助金;其申領各期製作補助金時,應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用,且前一期支領之製作補助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製作補助金。獲製作補助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製作補助金前,應出具各項註明支出用途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之。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三) 信託契約倒數第二期(指依第十點規定辦理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完成審查,並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通過)製作補助金應為製作補助金國片契約核定製作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並應按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通過結算之實際製作補助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四) 信託契約最後一期(指依第十三點辦理製作補助金國片結案及結算,並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通過)製作補助金應為製作補助金國片核定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並應按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通過結算之實際製作補助金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五)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製作補助金者支付。

(六) 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准),查核製作補助金國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製作補助金者支付。

(七) 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製作補助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八) 製作補助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

(九) 信託業應將製作補助金國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

九、製作補助金國片之攝製完成期限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簽訂製作補助金國片契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製作補助金國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製作補助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限內將製作補助金國片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執照者,不受前項展延次數之限制。但獲製作補助金者仍應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完成之審查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製作補助金國片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起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前,檢具審查申請書、該電影片准演執照正反面影本、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文件、電影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審查;未檢送上開審查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二次為限。
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先就申請案所附資料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初審:

(一)電影片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及第十二點第(四)款規定。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國片製作計畫所載製作規格、劇情大綱、導演、編劇。
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請審查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所附電影片之拍攝品質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送請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
初審未通過或經核定審查未通過之製作補助金國片,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要求獲製作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查;累積修改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一、製作補助金國片之發行期間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製作補助金國片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審查通過且獲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製作補助金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

十二、獲製作補助金國片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製作補助金國片實際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須經會計師簽證之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及信託業開立之製作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以下同)應逾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製作補助金金額之二倍。

(二)獲製作補助金者,不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許可,得由其他電影片製作業參與合製。

(三)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計畫所載製作規格、劇情大綱、導演、編劇有變更者,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審查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但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製作補助金者,其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計畫所載之導演,不得變更。

(四)製作補助金國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獲政府製作補助金補助」或類似文意。

(五)獲製作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指定之影展。

(六)獲製作補助金者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結案前,應先登錄為「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台」(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該電影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上傳「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台」,且獲製作補助金者應出具製作補助金國片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同意文件;上傳規格請參考該平台網站說明。

(七)獲製作補助金者應出具製作補助金國片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政府機關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於該製作補助金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後,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播送,並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政府機關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指定之期間、型式,無償提供該製作補助金國片,供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作前項授權之運用。

(八)獲製作補助金者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審查通過及與第十一點規定首輪商業映演內容相符合之製作補助金國片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製作補助金國片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該館業務之法人,於該製作補助金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後,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該製作補助金國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九)製作補助金國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製作補助金者名義參加。
(十)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結案前,舉辦一場以上製作補助金國片校園映演座談會。

(十一)獲製作補助金者提供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之資料文件或提供承作製作補助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不實情事。

(十二)獲製作補助金國片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製作計畫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但獲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旗艦組或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者,不在此限。

十三、製作補助金國片之結案及結算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製作補助金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且不得逾製作補助金國片契約簽訂之次日起算五年,檢具結案報告及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結案。獲製作補助金者不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限之展延。

(一)製作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說明)。

(二)行銷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製作補助金國片國內外票房記錄、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及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製作補助金國片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贊助、政府機關各項補助或投資、國內外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支出部分含製作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

(五)信託業開立之獲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六)第十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授權書正本及第(八)款授權書影本。

(七)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製作補助金者已履行第十二點第(八)款規定無償贈送二個全新複製片之證明。

(八)製作補助金國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之證明。

(九)舉辦製作補助金國片在校園映演座談會之會議紀錄(含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座談內容及照片)。

(十)其他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指定文件。
對於前項結案報告及文件齊備之申請案,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結算其製作補助金國片:

(一)製作補助金國片實際製作總成本逾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製作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且核定製作補助金併同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其他製作補助性質之金額合計,未達製作補助金國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製作補助金金額補助。

(二)製作補助金國片實際製作總成本未逾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核定製作補助金金額之二倍,或核定製作補助金併同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其他製作補助性質之金額合計,達製作補助金國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依審查小組建議,重新核定製作補助金金額,並修正製作補助金契約,其有溢領者,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指定期限內繳還;重新核定不應發給製作補助金者,依第十四點第(二)款第5目規定處理。

十四、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製作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製作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獲製作補助金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製作補助金外,並應按製作補助金契約所載製作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1.首輪商業映演之製作補助金國片不符第三點第(二)款第1目至第4目規定。
2.依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實,經查證屬實。
3.未依第七點規定期限,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
4.違反第九點製作補助金國片攝製完成期限規定。
5.未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檢送審查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全或補正不完全。
6.製作補助金國片經依第十點第四項規定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查。
7.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8.違反第十二點第(二)款本文、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
9.違反製作補助金契約或信託契約規定。但本要點及信託契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10.製作補助金國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11.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製作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製作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獲製作補助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製作補助金):
1.違反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
2.違反第十二點第(六)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3.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期限檢具結案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報告、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4.經依第十三點結案及結算審查未通過者。
5.未依第十三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指定期限內將溢領之製作補助金繳還或經重新核定不應發給製作補助金者。

(三)因前二款情形經本局撤銷製作補助金受領資格之獲製作補助金者,於其未將已領之補助金完全繳回並完全履行其賠償義務前,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不受理其任何補助及獎勵之申請。

(四)獲製作補助金者未依第十二點第(五)款規定配合參加國片行銷活動及指定之影展者,應按次依核定製作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賠償,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不受理其任何補助及獎勵之申請。

(五)獲製作補助金者未依第十二點第(七)款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型式提供製作補助金國片,經再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應按次賠償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不受理其任何補助及獎勵之申請。
十五、附款之優
先適用
本局核定獲製作補助金申請案時,得為附款,且附款規定應優先本要點適用。

十六、其他規定
製作補助金預算因不可歸責於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之事由,致無法執行本要點時,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停止辦理,且獲製作補助金者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解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