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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30 01: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
    之行銷、映演,並鼓勵持續製作優良國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申請者之資格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者,以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為申請
    人。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屬聯合發行者,得由電影片發行業
    共同申請,或委由一家電影片發行業提出申請。


三、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電影片准演執
      照者。
(二)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作
      首輪商業映演,且未曾申請本局行銷及映演相關補助者。
(三)應於本局核定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
      之映演場所作國片首輪商業映演。
(四)申請行銷補助者,票房應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五)申請映演補助者,其映演之國片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1
      目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應高於申請映演補助之金額。
(六)自首輪商業全部映演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電視、有線
      電視、衛星電視或網際網路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且應於聯合、首
      輪商業全部映演結束後,始得發行 DVD、VCD 或錄影節目帶。
    前項所稱首輪商業映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四個月內,應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國
      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二)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
      且應連續映演七日以上,每日應全時段連續映演六場以上,首尾二
      日得為非全時段連續映演,其映演場次合計應達七場。但映演之國
      片片長達二小時者,得各減一場;片長達三小時者,得各減二場。
(三)應有三個以上拷貝於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
      映演場所(應含臺北市)同時作首輪商業映演。但映演之國片屬短
      片或紀錄片者,申請者得於映演前十日(以本局收文章戳為準)檢
      附理由、映演期間表,向本局申請減少拷貝數;前開申請經本局核
      定者,不受應有三個以上拷貝之限制。


四、行銷補助、映演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一)行銷補助:
      1.補助項目(指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產生之下列各補助項目費用。但
        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外之人力成本、後製作、租用十六釐
        米及 DV 放映器材設備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1)宣傳品製作費(例如:海報、立牌及其他創意且實用之宣傳品
          製作費等);
     (2)媒體廣告製作費(例如:預告樣片製作拷貝費、報紙鋅版之預
          告版及上片版費等);
     (3)國片正片映演拷貝製作費,且受補助之拷貝數量不得多於映演
          場所之數量;
     (4)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例如:電視時段、廣播時段、網
          路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燈箱廣告、捷運月台 TV 、公
          車 BeeTV、戶外電視牆購買費等);
     (5)試映會、首映會之活動費(例如:場租、設備、座談活動費等
          );
     (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指行銷總監及媒體企畫人員之人力
          成本)。
      2.補助額度:前目之(1) 至(6) 各單項之補助額度不得逾各該
        單項申請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各單項補助金額總和以新臺幣三
        百萬元為上限,前目之(6) 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新臺幣
        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映演補助:
      每日映演補助金,不得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
      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每一映演場所之映演補助不得逾
      十四日,且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但寒、暑假及
      春節檔期,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本年度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則不再辦
      理。


五、製作補助申請者之資格及額度
(一)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
      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導演(應領
      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得自該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
      束之日起二年內,共同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補助該國
      片之製作。前開申請案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由本局按臺北市影片商
      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之二倍之百分之二十發
      給製作補助金,且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上限。前開製作補助金併同
      政府核給之其他補助性質之金額合計,不得達該部國片製作總金額
      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得不發給或減少發給本款製作補助金;
      其已與本局訂定製作補助金契約者,亦同。
(二)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
      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導演(應領
      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得自該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
      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補助該國片之
      製作。前開申請案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由本局按臺北市影片商業同
      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之二倍之百分之十發給製作
      補助金,且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前開製作補助金併同政
      府核給之其他補助性質之金額合計,不得達該部國片製作總金額百
      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得不發給或減少發給本款製作補助金;其
      已與本局訂定製作補助金契約者,亦同。
(三)前二款所稱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
      片,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應由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製作。
      2.導演應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籍謄本證明
        之。
      3.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二分之一以上;或在國內完成後製作(
        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達全片二分
        之一以上。
      4.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參
        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申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製作 補助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行銷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行銷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
      4.國片發行合約書影本。(八份)
      5.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1  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
        用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正
        本一份,影本八份)
      6.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第 1  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
        支出佐證資料(例如:拷貝製作公司開立之拷貝明細、媒體通路
        開立予廣告公司之發票及媒體露出明細、行銷企畫專案契約或行
        銷企畫人員個人勞務契約【須註明行銷企畫工作明細項目及各項
        金額】、各項行銷項目之海報、立牌等宣傳品之實物或照片、媒
        體廣告之實物或照片、試映會或首映會之活動紀錄及照片等)。
        (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
        他費用)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
        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
        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
        ,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
        )。(八份)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映演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映演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
      4.國片有效准演執照影本(執照所載電影片發行業應與申請者相符
        )。(八份)
      5.國片映演合約書影本(含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名稱、映演檔
        期、映演期間)。(八份)
      6.首輪商業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名冊、每日映演紀錄、訊息或廣告
        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表。(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
        他費用)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
        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
        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
        ,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
        )。(八份)
      8.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1  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
        用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八份
        ),以證明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9.拷貝製作公司開立之拷貝明細影本。(八份)
     10.媒體通路開立予廣告公司之發票及媒體露出明細影本。(八份)
     11.行銷企畫專案契約或行銷企畫人員個人勞務契約【須註明行銷企
        畫工作明細項目及各項金額】(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製作補助
      1.申請書。(八份)
      2.申請人為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
        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申請人為導演者,應檢
        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我國電影從業人員(指導演)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3.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正本一份,影本八
        份)
      4.國片製作計畫。(八份,製作計畫應記載內容、應檢附之證明文
        件及違反之效果,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
        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六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
        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六點規定。)


七、製作補助金契約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製作補助金契
    約之簽約;製作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訂之。違反前開簽約規定之效果
    ,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
    八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八
    點規定。


八、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補助金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
    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製作補助金者應
    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製作補助金者並應
    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信託管
    理之相關規定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
    理要點」第十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
    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九、獲製作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之相關規定
    獲製作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製作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補助
    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或導演攝製。但經本局許可,
    得由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參與合製,並應與本局辦理製作補助金契約之
    修正事宜。製作補助金之補助對象仍以獲製作補助金者為限。
    參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有變更者,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
    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
    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補助金電影片應符合之條件(要件)、攝製期限、製作完成之審核、
    發行期間、結案、映演、獲製作補助者及參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
    遵守之事項、結案、違反規定之處置及附款之優先適用,均準用「行
    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十
    一點至第十七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
    要點」第五點及第十一點至第十八點之規定。


十、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程序及期限:
(一)電影片發行業應於國片完成全國首輪商業映演結束後三十日內,檢
      具第六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因申請文件不完全,經
      本局通知七日內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
      請。但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映演完畢者,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
      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行銷補助者,應與申請映演補助同時為之,且以申請一次為限
      。


十一、票房獎勵金
      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其國內實際票房總成績
      為前三名,且票房總金額均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實際票房額
      度發給票房獎勵金,且各名次票房獎勵金上限如下:
  (一)第一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百萬元。
      票房相同之國片,均分所占名次票房獎勵金之總和。
      票房獎勵金之獎勵對象為該國片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
      其中電影片製作業獲百分之九十之票房獎勵金,電影片發行業獲百
      分之十之票房獎勵金。


十二、受補助或獎勵之對象
  (一)行銷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
  (二)映演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且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
  (三)票房獎勵: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
  (四)製作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
        及我國電影從業人員(指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


十三、為審查本要點之各申請案及相關事項,本局得指派本局代表一人至
      二人,並聘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行銷映演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
      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甄選與評等:
        就申請加入「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資格、映演場所條件,
        評定等級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包括平日、寒、暑假及春節
        期間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並向本局提出「國片院線」名
        單及各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之建議。
        「國片院線」名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評定等級之參考原則如下:
        1.映演場所所在地區屬性及交通便利之程度。
        2.映演場所面積、樓層及出入動線。
        3.映演場所整體環境設施之完善度。
        4.映演場所之座位數。
        5.映演場所近二年之映演績效。
  (二)行銷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行銷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
        款第 2  目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
        局核定之。
  (三)映演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映演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
        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未及
        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該電影片映演業每日映演補助上限
        額度時,依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額度計算;其約
        定之額度超過本局核定公告之補助上限額度時,依本局核定公告
        之上限額度計算。
  (四)製作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製作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及申請補助國片之可製作性
        進行審查,並提出是否應予補助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
        定之。
  (五)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或由本局交付審查之事項。審查人員對於前開
        事項應做成審查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前項審查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小組委員之審查,以審查委員逾二
      分之一同意做成建議。


十四、國片院線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國片院線」甄選期間內,依規定申請參與「國
      片院線」。
      申請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電影片映演業設立許可證。
  (二)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座位,不得少於五十個。
  (三)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應設備及衛生良好、交通便利,且經
        建管及消防安全檢查通過。
  (四)有映演國片預告樣片及張貼海報、劇照等宣傳品之義務。預告樣
        片與其本片在同一映演場所映演者,其預告樣片應於本片映演前
        三週開始、持續映演,且映演預告樣片之映演場所不得少於二個
        。預告樣片長度以二分鐘為度。
  (五)應映演本局製作之國片宣導短片三週。
      國片首輪商業映演之實際票房收入,「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與
      電影片發行業者,得以「週」為單位進行分帳,若當週票房收入未
      逾映演補助金額者,則該「國片院線」映演票房收入,悉數歸由電
      影片發行業分配,當週票房收入逾映演補助金額時,該「國片院線
      」電影片映演業得就超出之票房收入與發行業進行分帳。
      本局得協調其他符合第二項資格之電影片映演業,參與國片院線。


十五、獲行銷、映演、製作補助者,應無償提供本局舉辦國片行銷及教育
      推廣活動,並配合提供國片文宣品及從事社會公益活動。


十六、電影片發行業、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如有違法、違
      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獎勵金者,本局得撤
      銷其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之資格並依法處置,
      該電影片發行業、映演業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或獎勵金外
      ,並應按已撥付補助金、獎勵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經本局撤銷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資格之電影片
      發行業、映演業,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之
      行銷補助、映演補助或參與「國片院線」。


十七、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