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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9: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辦理漫畫推廣行銷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我國漫畫推廣行銷,以
    厚植漫畫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財團、社團法人、團體為限。


三、推廣行銷活動及補助金額度:
(一)推廣行銷活動:凡對我國漫畫有助益之推廣行銷活動均可(活動有
      助於推廣行銷本局歷年劇情漫畫獎得獎作品者尤佳)。例如:推廣
      行銷我國漫畫單行本或定期刊物、製作行銷我國漫畫周邊商品、選
      送我國漫畫家赴國外參加國際漫畫活動、辦理我國漫畫作品參加國
      際漫畫獎項選拔、辦理國內外漫畫展。
(二)補助金額度: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經費總預算之百
      分之四十九;每一申請者得提出多項企畫書,但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見附件一)。
(二)企畫書十份,內容應包括:推廣行銷活動說明(含創意概念、行銷
      策略、通路規劃、宣傳規劃、執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條件與資源說明
      等)、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作業期程、經費配置、申請者簡介資
      料。
(三)依法令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一日止,應
      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收(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
      二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漫畫推廣行銷補助」。郵寄以
      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概不
      受理。
(二)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由本局遴聘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企畫書
      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或交通費。
(二)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申請企畫書是否應予補助、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
      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始得作成建議。
(四)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出席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建議。
(五)前二款建議,應由本局核定之。
(六)評選項目及權重:
      1.推廣行銷活動說明(含創意概念、行銷策略、通路規劃、宣傳規
        劃、執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條件與資源說明等)40%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 30% 
      3.執行能力 20%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 10%


七、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
    補助者因故無法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
    本局得視情況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八、獲補助者及候補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
    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
    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九、補助金申請期限及結算方式:
(一)獲補助者應於推廣行銷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且於九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但候
      補者被通知遞補時,已辦畢企畫書所載推廣行銷者,不受前開一個
      月期限之限制。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一份。
      2.領據。
      3.成果報告書。(以 A4 紙橫式撰寫,內容應包括該活動之成果效
        益、照片、媒體報導及評論之影本【無報導或評論者,免附】
      4.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來源、金
        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
        件二)
      5.申請補助項目之各項支出憑證影本。
(二)本局應依下列二目規定結算補助金:
      1.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
        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
        費總額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按
        本局核定比率核算。
      2.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不得達獲
        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應不發給或
        減少發給補助金。


十、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
    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二)違反第八點規定,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未於前點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結算或雖依期限申請,
      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十一、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申請本局漫畫推廣行銷之補助。


十二、因九十九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凍結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
      本局無法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者,視為不可歸責本局之事由,獲
      補助者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