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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一百年度圖文出版發行行銷及研習補助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一百年度圖文出版發行行銷及研習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1217日新版四字第0990421591Z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新版四字第0990421723Z號令修正
 



 

一、 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我國圖文出版發行、行銷及研習,以厚圖文出版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以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財團、社團法人或團體為限。

三、 補助範圍及補助金額度:

() 補助範圍及內容:凡有助我國圖文出版產業發展之發行、行銷及研習等各式活動均可(活動以本局歷年金鼎獎、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劇情漫畫獎及金漫獎得主或作品相關者尤佳)。

() 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1、 每梯次獲補助申請案以三名至十五名為限,候補二名。

2、 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者得提出多項企畫書,但每年度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四、 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 申請表一份(格式見附件一)。

() 企畫書十份,內容應包括:企畫活動說明(含創意概念、行銷策略、通路規劃、宣傳規劃、執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條件與資源說明等)、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活動作業期程、經費配置、申請者簡介資料。

()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 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 申請期間:

1、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止。

2、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交付方式:應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收(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圖文出版發行、行銷及研習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 評審作業

() 由本局遴聘專家及學者五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企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申請企畫書是否應予補助、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 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出席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 前二款建議,應由本局核定之。

() 評選項目及權重:

1、 推廣行銷活動說明(含創意概念、行銷策略、通路規劃、宣傳規劃、執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條件與資源說明等)40%

2、 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30%

3、 執行能力20%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10%

七、 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因故無法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得視情況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八、 獲補助者及候補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九、 補助金申請期限及結算方式:

() 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所載補助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且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但候補者被通知遞補時,已辦畢企畫書所載補助活動者,不受前開一個月期限之限制。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者,應於一百年十一月五日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1、 補助金核撥申請函一份。

2、 領據。

3、 成果報告書。(以A4紙橫式撰寫,內容應包括該活動之成果效益、照片、媒體報導及評論之影本【無報導或評論者,免附】)

4、 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來源、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件二)

5、 申請補助項目之各項支出憑證影本。

() 本局應依下列二目規定結算補助金:

1、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

2、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不得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

十、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 違反第八點規定,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 未於前點第()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結算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十一、獲補助之企劃案參加國際圖文出版相關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且獲補助企劃案均應標示「本案/活動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一百年度圖文出版發行、行銷與研習補助」或類似文意,並加附本局標誌樣式。

十二、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圖文出版發行、行銷及研習之補助。

十三、因一百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凍結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局無法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者,視為不可歸責本局之事由,獲補助者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

                    申請表

申請者:

負責人姓名:

電話:

傳真:

地址:

活動名稱:

 

 

 

 

 

 

預估經費

 

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

活動日期:

 

一百年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

茲檢附:1、本報名表一份

    2、企劃書十份

    3、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此致

行政院新聞局

  

申請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單位:新臺幣元

推廣行銷活動名稱:

 

收入明細

金額

支出明細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款

 

項目

金額

自籌款

(應註明來源)

 

 

 

 

 

 

 

 

 

 

 

 

 

 

 

 

 

 

 

 

 

 

 

 

 

 

 

合計

 

合計

 

 

(可自行延伸)

註: 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如有因赴國外行銷支付之生活(食宿)費,其金額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之數額表」(臺幣美元匯率請依出發前一日台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相關規定調整,並請分列註明國家、城市(或其他)、人數及日數。

 

經手人(簽章)         主辦會計人員(簽章)         負責人(簽章)         

 

 獲補助者                             (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