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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香港澳門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案除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二十三條及「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
    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十二條
    及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須知辦理。


二、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香港澳門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
      上所列需檢附文件一式十五份,每一申請書限填一個頻道。
(二)審查費繳款收據。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五萬元。


四、受理單位及審查期限:
(一)申請人備妥申請書及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綜合計畫
      處(台北市天津街 2  號)送件。
(二)申請案自申請文件齊全後三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且
      以一次為限,本局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應以正體字為之。
(二)申請書、檢附之文件及 DVD  等,恕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