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績優文化藝術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績優文化藝術人士
    及保障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人士,暫以從事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
    、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
    究及展演之專業人士為主。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解決急難情況之需要為主,其它獎助類別,視年度
    預算,逐年增設辦理。


四、補助名額依所列預算調整之。


五、申請急難補助者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成績。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害或其它原因,致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六、補助金額及發給方式如左:
(一)依其變故或貧困之情節輕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
(二)補助金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
(三)領款前,檢送領據至會,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
      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


七、申請案件之審議,由本會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界具有公
    信力人士十一名,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八、申請急難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並附提案人信函、戶口名簿影本、醫
    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會。


九、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二)國內文藝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三)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或文藝有關所(系)主
      任及教授。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