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80420038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80421474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1000420083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1000420526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1000421943Z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為獎勵有聲出版業者創意行銷優良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而提升音樂產業整體產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期限:
(一)
申請人應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為限;聯合行銷同一有聲出版品者,得共同具名提出申請,或委由聯合行銷之一方提出。
(二)
申請人應於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書行銷同一有聲出版品者,本局均不予受理。
三、申請創意行銷補助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應具有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並以鐳射唱片(CD)形式呈現。
四、補助額度及補助金上限: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為限。
五、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書(一式十五份)(格式詳附件一);申請人為聯合行銷之一方者,應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
(二)
企畫書十五份,內容應包括:創意行銷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之說明(含執行團隊簡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名稱、創意行銷概念、創意行銷方式、其他社會資源運用、行銷執行進度等)、預估效益分析、經費配置(指因創意行銷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產生之費用。但不包括人事費用、詞曲授權費用、錄音製作費用、CD壓製費用,以及其他與創意行銷無涉之費用。)
(三)
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或DEMO帶(應以CD形式呈現)十五份。
(四)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所列文件、資料及應記載內容有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含所附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五)
評審小組應提出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比率之建議,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有第九點第(二)款規定無法履行企畫書內容之情事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並得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六)
審查項目及權重:
1、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之原創性、創意性及音樂價值占百分之三十。
2、創意行銷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之說明占百分之四十。
3、預估效益分析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七、補助案之變更申請: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二)
前款變更申請應於申請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且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違反者,本局應不同意變更。
八、補助金結算之申請、結算標準及文件資料交付不完全之處理方式:
(一)
補助金結算之申請:
1、
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所載創意行銷完成後一個月內,且於申請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結案報告(應包括履行第九點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負擔之證明文件)及獲補助創意行銷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十五份(申請時已繳交者,免繳)、補助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領款收據、創意行銷費用支出明細表(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印章;如附件二)、經會計師簽證之文件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獲補助者有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者,應詳列補助項目及金額。
2、
候補者經本局通知遞補為獲補助者時,已辦畢企畫書所載之創意行銷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檢具前目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
(二)
結算標準:
1、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列預估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扣減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扣減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2、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補助金,達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三)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第1目規定期限或第2目本局指定時間申請補助金結算或雖依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算。
(二)
獲補助者因故無法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及變更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四)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及其創意行銷所創作之著作,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五)
獲補助者應出具書面授權文件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及其創意行銷所創作之著作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
(六)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及其創意行銷所創作之著作,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之書面授權文件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及其創意行銷所創作之著作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
(七)
獲補助者辦理創意行銷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活動,應標示「本活動係獲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名稱)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補助」或類似文意,並加附機關識別圖樣。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之補助。
十一、本要點申請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三、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因組織法變更,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