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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電視節目製作、發行業者將其
    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者應為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
      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
      、事業,不得申請。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三、本要點所稱海外地區,依其行銷難易程度,區分為以下四級地區:
(一)第一級地區:東北亞地區(指日本、韓國)
(二)第二級地區:美洲地區
(三)第三級地區: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
(四)第四級地區:東南亞地區


四、申請件數:同一申請者以申請二件為限;以同一節目跨類申請者,以
    一件計。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補助類別、名額及金額
(一)海外行銷類:九名,每名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者依本要點第七點第
      (十)款檢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海外行銷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
      九,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二)行銷企畫類:二名,每名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者依本要點第七點第
      (十)款檢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海外行銷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
      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稱該節目)應具條件
(一)該節目應為「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
      定基準」認定原產地為中華民國者。
(二)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完成海外版權交易之自製、委製或合製之十三集以上連續
      劇。
(三)該節目如屬自製、委製、合製者,應由該節目之製作業及發行業自
      行協商由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申請者一人提出申請。協商
      不成者,均不受理其申請。
(四)該節目屬合製者,單一中華民國人之投資額應佔該節目製作總經費
      二分之一以上。
(五)該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含委製及合製
      )者。
(六)該節目未獲本局節目製作補助。


七、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申請海外行銷類者如附件一;申請行銷企畫類者如附件二
      )正本一份。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三)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協商同意書及承諾單獨負本要點責任義
      務之書面各一份。
(四)該節目海外行銷版權交易合約之影本一份。
(五)申請者如係委託他人發行或受他人委託發行者,應另檢附委託授權
      書影本一份。
(六)該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出具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之授權(或權利)
      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屬委製者,並應檢附委製契約書影本一份;
      如屬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製契約書影本一份。
(七)該節目製作經費來源說明;有他國、地區投資者,並應載明投資比
      例。
(八)參與該節目之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導演(播)、製作人、編
      劇及技術人員(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名單,並
      應註明其國籍。
(九)切結書(應檢附下列各款內容之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1.該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含委製、
        合製)。
      2.該節目未獲本局節目製作補助。
      3.申請者所繳各項申請文件、資料屬實。如該節目獲補助後,查有
        文件、資料虛偽不實或申請者有違反補助要點規定之一或獲補助
        節目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本局應
        取消其獲補助資格,其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十)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應列明所有海外行銷經費項
      目及金額,加蓋公司、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
      ,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
      :如工作人員薪資<含企劃、撰稿>、保險費、購置機器設備費用
      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格式如附件四)。
(十一)申請海外行銷類者,並應檢附行銷成果報告書(應含行銷之海外
        地區、授權期間、播送時間、播送頻道、國際參展情況【含相關
        照片或DVD等佐證資料】等項目)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五)
        。
(十二)申請行銷企畫類者,並應檢附行銷企畫成果報告書(應含行銷企
        畫書,載明行銷之海外地區、就該行銷之海外地區行銷策略、通
        路規劃、宣傳規劃【含活動過程】、成果及績效、相關照片、D
        VD等佐證資料)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六)。
(十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八、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不符合第七點規定者,視同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就是否補
          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
          定。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審查方式及評選標準由審查小組另訂之。


九、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查通
    過後,由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一)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
(二)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
      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項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
    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放棄補助金者,亦同。


十、損害賠償
(一)獲補助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獲補助者以虛偽不實文件獲補助或違
      反本要點規定之一,經判決確定或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獲
      補助資格,並追繳其已領之補助金。
(二)獲補助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概由獲補助者負責,
      與本局無涉。
(三)經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
      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九點第二項規定,致取消其補
      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十二、申請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臺
        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
        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
        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九十八年度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
        送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