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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三十六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三十六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一、    本須知依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方式:

(一)  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info.gio.gov.tw>首頁右側欄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三十六屆金鼎獎雜誌類」或「報名第三十六屆金鼎獎圖書類」。

(二)  報名金鼎獎雜誌類特別貢獻獎或圖書類特別貢獻獎之獎項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為之。

(三)  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及第四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本局出版事業處,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應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及應備內容,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獎項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附表二),並附下列參賽雜誌、刊載參賽作品之雜誌。

1)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獎項者,應檢附於一百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

2)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12獎項者,應檢附一百年刊載該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則應另檢附一百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

3)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3獎項者,應檢附一百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當期雜誌各一冊;如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則應檢附一百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並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8"x 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4)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45獎項者,應檢附一百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版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

2.出版發行參賽雜誌法人、民間團體、公()會報名者,應檢附其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居住於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該外籍人士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二)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三),並附一百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出版發行參賽圖書法人、民間團體、公()會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且未在中華民國居住,亦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者,應檢附其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創作參賽圖書之契約影本一份,及其創作至參賽圖書出版發行期間未在中華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一份。

(三)報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者:

1. 報名參賽表或推薦參賽表一份(雜誌類見附表四,圖書類見附表五)。

2. 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