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協助國產電影片數位化映演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補助:
每部國產電影片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金額不得逾其數位電影
母源壓縮編碼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二)本局核定前款補助額度時,應將該電影片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補助之金額扣除。
三、申請人及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具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其為聯合製作者,得共
同具名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申請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攝製完
成及取得准演執照,並於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申請年度十
月三十一日間映演完畢,且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總金額應
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其導演之一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四)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有調光及杜比等後製作業。數位電影母源
壓縮編碼之製作,應在我國進行。
(五)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
、有線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
(六)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獲得補助之日起三個月內,無償贈
送全新之電影片拷貝壹部及預告片之光碟片壹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
影資料館,並出具書面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
將該拷貝及光碟片於該館內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
(七)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獲得補助後,依本局之要求參加臺北金
馬獎影展及其他指定之各項活動。
四、申請期間:
每年十月一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八份)。
(二)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
(三)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四)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
費用)紀錄影本(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以臺北市影片商業
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八份)。
(五)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
份)。
(六)電影片具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
份)。
(七)在我國映演之電影片複製片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
本八份)。
(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電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公司內
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
(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九)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技術師名單、工作期
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目)及支出明細(正
本一份,影本八份)。
(十)導演之一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
記證影本(各八份)。
(十一)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
碼補助之證明文件或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數
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十二)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應備文件於申請時未齊全者,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仍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
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遴聘電影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申
請案件之審核,並得就國產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補助之項目及支出憑證
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之。
審核小組審核申請案件時,得要求案件之申請人列席說明。
審核小組認為申請人或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不符第三點各款規定者
,應附具理由,建議本局駁回其申請案。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審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七、撥款方式
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檢具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逾期未申請核發,或未具領
據申請核發者,視同棄權。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電影片製作業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金,或違反第三點第(五)
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該電影
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相關業者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者,應自
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