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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電影產業數位內容之品質
    ,鼓勵我國電影事業購置前製、後製與數位放映設備器材以及鋪設電
    影事業數位化硬體及技術平台,並協助我國數位人才訓練、建構數位
    娛樂環境,以促進整體電影產業之發展、提升電影後製水平,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事業。


三、補助範圍
    當年度購置之數位放映設備器材、電影數位製作(前、後製)有關之
    攝影、音效、特效、場景、模型、道具及其他數位製作相關之設備器
    材。


四、申請期限
    每年五月一日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應具備之文件
    申請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同一
    申請者,以申請一案為限,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電影事業設立許可證影本九份。
(三)申請人為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九份;申請人為商號組織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九份。
(四)促進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企畫書(含營運計畫)九份。
(五)欲購置數位放映、製作相關設備器材之廠商、型號、目錄及報價單
      九份。
(六)對我國電影事業產生之效益評估報告九份。
(七)對我國整體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九份。(申請人為電影片映演業者
      ,應於回饋計畫具體承諾如獲本案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結束之日起
      一年內,於補助購置數位放映設備器材之映演場所,映演我國數位
      國產電影片部數〔最少不得低於 1  部〕,並載明映演時段、天數
      。)
    曾獲本局補助購置前製、後製與放映等電影數位化設備器材者,應另
    檢具該設備器材購置迄本次申請時之營運成果報告書及回饋計畫執行
    情形。


六、審核小組
    本局為審議前點補助金申請案,應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局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擔任之。審
    核原則由審核小組另訂之。
    有關獲選(含候補)補助金名額、項目及額度之審議,應經全體審核
    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建議,
    並經本局核定之。
    前項核定之變更事項及其他審核小組審議事項,應經全體審核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審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審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交通費。


七、補助額度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購置之數位放映、製作相關設
    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八、簽約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十四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
    續,合約由本局另訂之。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並由候補獲選者依序遞補之。但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後產生
    之補助金缺額,不予遞補。


九、變更採購項目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與本局完成簽約後,如有變更其受補助設備器材
    之必要者,應於第一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限屆滿前二十日,附具書面理
    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案審核委員書面審議作成同意建議,並經本
    局核定後,始得變更,變更採購項目之申請,以二次為限。但因可歸
    責於欲購置數位放映、製作相關設備器材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開
    期限內提出變更者,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附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於
    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提出變更申請,變更以二次為
    限。


十、撥款方式
    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補助金半數之方式為之: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與本局簽約完成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一階段補助金: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受補助設備器材之訂單影本九份。
      3.買賣合約相關證明文件: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外廠商購置並進
        口者,應檢具買賣合約書影本或銀行結匯單據影本或匯款證明單
        影本九份;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內代理商直接購置者,應檢具
        買賣合約書影本九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逾前項期限未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因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
      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
      理,並由候補獲選者依序遞補之。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日起六個月內,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但因故致無法於前開期
      限提出申請者,應於前開期限屆滿前二十日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申
      請展延,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原出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裝、試車證明及申請人驗收證明影
        本各九份。
      3.買賣雙方銀貨兩訖之單據影本九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因申請文件
      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依第
      十一點規定辦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本局於審核小組至安裝現場勘驗通過後,核給第二階段補助金。
      勘驗未通過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實際購買受補助設備器材金額低於本局核定之報
      價購買金額,本局得依原核定之補助比例,核減補助金額。


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如有違反本要點、違約、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
      得本要點之補助、放棄合約之情事,本局得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該獲補助之電影事業除應於一
      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按已領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
      一賠償本局外,且自違反情事發生之年度起一年內喪失申請電影數
      位製作、數位放映相關之設備器材補助之資格。但獲補助之電影事
      業為電影片映演業者,其違反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承諾事項規
      定者,於未完全履行該承諾事項義務前,本局得不受理其再次申請
      本局數位放映設備器材升級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