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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17: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

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捐)助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捐)助申請案,除下列事項依其規定辦理外,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法律有規定者。

(二)本局預算書已明列補(捐)助對象及補(捐)助金額者。

(三)依規定須提報本局相關會報或審(評)議委員會審議者。

三、 本局辦理補(捐)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 補(捐)助案之申請人,以本局輔導之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相關大眾傳播事業之公會、工會、協會,及配合本局施政之個人或民間團體為限。

補(捐)助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企畫案(含預估經費表,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本局受理補(捐)助申請案,應就下列事項審核,以為准駁:

(一)申請案是否有助本局推動政令宣導、國際文宣或有利本局輔導之大眾傳播業務之發展。

(二)補(捐)助次數:同一申請人,就同一申請案,以一年補(捐)助一次為原則。但申請案之活動目的相同,而活動地點不同者,以一年補(捐)助不超過五次為限。

(三)補(捐)助額度: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舉辦規模、預期效益及其他機關補助情形,衡酌補(捐)助額度,且不得逾該申請案預估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本局核定補(捐)助申請案時,應指定補(捐)助款之使用範圍。

五、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捐)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具成果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抬頭之領據,連同活動辦理經過及成效,向本局申請補(捐)助款。

前項所稱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含自籌款)及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助案之收入結報。

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局應將支付補(捐)助金,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公開於本局電腦網站。

八、本局各單位應對所承辦補(捐)助案負責督導與考核。如發現受補(捐)助者對補(捐)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催告該受補(捐)助者繳回其受領之補(捐)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捐)助者執行受補(捐)助企畫案,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捐)助比例繳回本局。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