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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17: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補助業務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

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補助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除下列補助案外,其餘補助申請案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行政院核定之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二)本局預算書已明列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者。

(三)依規定或慣例須提報本局相關會報或審(評)議委員會審議者。

三、 補助案之申請人,以本局輔導之出版、電影、廣電等相關大眾傳播事業之公會、工會、協會,及配合本局施政之個人或民間團體為限。

四、各單位受理補助申請案,應就下列事項審核,以為准駁:

(一)申請案是否有助本局推動政令宣導、國際文宣或有利本局輔導之大眾傳播業務之發展。

(二)補助次數:同一申請人,就同一申請案,以一年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申請案之活動目的相同,而活動地點不同者,以一年補助五次為原則。

(三)補助額度: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舉辦規模、預期效益及其他機關補助情形,衡酌補助額度,且不得逾該申請案預估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為確保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企劃案,應要求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具補助成果、活動經費分攤表,連同辦理經過及成效報局,以憑辦理核撥或核銷手續。

六、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補助單位應將支付之補助金,刊載本局公報。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