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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17: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捐)助申請案,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捐)助申請案,除第(一)款應依其規定辦理、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補(捐)助金額不受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限制外
    ,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另有規定者。
(二)本局預算書已明列補(捐)助對象及補(捐)助金額者。
(三)依規定須提報本局相關會報或審(評)議委員會審議其補(捐)助
      金額者。
(四)因業務需要經敘明理由,並專案奉核補(捐)助金額者。


三、本局辦理補(捐)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附件一)及本要
    點規定辦理。但本局辦理前點第(二)款補(捐)助申請案,應依附
    件一規定辦理。


四、補(捐)助案之申請人,以辦理與本局業務相關業務活動為限。補(
    捐)助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活動企畫案(含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對象、地點及活動
      方式等)。
(三)活動收支預估表(應列明全部收支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
      之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本局受理補(捐)助申請案,應就下列事項審核,以為准駁:
(一)申請案是否有助本局推動政令宣導、國際文宣或有利本局輔導之大
      眾傳播業務之推展。
(二)補(捐)助次數:申請案之活動名稱、目的相同,而活動地點不同
      者,以一年補(捐)助五次為上限。
(三)補(捐)助額度: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舉辦規模、預期效益、自籌
      財源金額(含衍生收入)及其他機關補助情形,衡酌補(捐)助額
      度,且不得達該申請案預估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本局核定補(捐)助申請案時,應指定補(捐)助款之使用範圍。


五、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捐)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具成果報告、收支明細
    表及本局抬頭之領據、連同活動辦理經過及成效,向本局申請補(捐
    )助款。
    前項所稱收支明細表應列明收入金額、自籌款及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
    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款報支應注意
    事項」(附件二)規定辦理。


八、本局應將支付補(捐)助金之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刊載於
    政府公報或公開於本局電腦網站。


九、本局各單位應對所承辦補(捐)助案負責督導與考核。如發現受補(
    捐)助者對補(捐)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催告該受補(捐)助者繳回其受領之補
    (捐)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


十、受補(捐)助者執行活動企畫案,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捐
    )助比率繳回本局;活動企畫案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局指定補助項目
    實際支出之金額低於活動企畫案所載支出預估數時,本局得按補(捐
    )助比率降低或廢止原同意補(捐)助之款項。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