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錄影節目送審除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廣播
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
理規則第十五條、行政院新聞局委託民間辦理審查錄影節目業務要點
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二、錄影節目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局錄影(國片錄影帶)
1.錄影節目審查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內容摘要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3.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4.授權合約書副本一份。(副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自行
劃註訂約當事人、授權期限、地區、範圍及出品年月等相關事項
;出品公司送審者免繳)。(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必要時,得要求
提出授權合約書正本核驗,於驗畢後發還)
5.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二)局錄影(外片錄影帶)
1.未在國內映演者︰
(1)錄影節目審查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內容摘要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3)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4)授權合約書副本一份(副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自行
劃註訂約當事人、授權期限、地區、範圍及出品年月等相關事
項;出品公司送審者免繳)。(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必要時,得
要求提出授權合約書正本核驗,於驗畢後發還)
(5)授權合約書應有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及駐外單位簽證;必要時應
提具當地影片協會或其代表機構或其他類似團體出具之證明(
例如 AFMA 美國影片行銷協會、MPAA 美國影片協會、MPEAA
美國影片輸出協會)。
(6)日片應繳交日本映畫製作者聯盟、全日本電視番組製作社聯盟
、日本映像軟體協會、日本民間放送聯盟、日本放送協會、日
本內容軟體合作公會等六大聯盟之一所出具,並經臺北駐日本
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日片檢附之授權合約書
及原產地證明書不必再經日本公證機關公證。
2.已在國內映演者︰
(1)錄影節目審查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內容摘要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3)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4)授權合約書副本一份(副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自行
劃註訂約當事人、授權期限、地區、範圍及出品年月等相關事
項;出品公司送審者免繳)。(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必要時,得
要求提出授權合約書正本核驗,於驗畢後發還)
(5)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可替代授權合約書之公證與簽證)
。
(三)局錄劇(包括中外電視劇集、港劇、卡通及等錄影帶)
1.錄影節目審查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內容摘要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3.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4.授權合約書副本一份(副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自行劃
註訂約當事人、授權期限、地區、範圍及出品年月等相關事項;
出品公司送審者免繳)。(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必要時,得要求提
出授權合約書正本核驗,於驗畢後發還)
5.授權合約書應有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及駐外單位簽證;必要時應提
具當地影片協會或其代表機構或其他類似團體出具之證明(例如
AFMA 美國影片行銷協會、MPAA 美國影片協會、MPEAA 美國影片
輸出協會)。
6.日片應繳交日本映畫製作者聯盟、全日本電視番組製作社聯盟、
日本映像軟體協會、日本民間放送聯盟、日本放送協會、日本內
容軟體合作公會等六大聯盟之一所出具,並經臺北駐日本經濟文
化代表處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日片檢附之授權合約書及原產地
證明書不必再經日本公證機關公證。
(四)局錄製(包括國人自行製作之劇情、卡通、綜藝性錄影帶等)
1.錄影節目審查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內容摘要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3.切結書一份(非自製者格式如附件三、自製者格式如附件四)。
4.授權合約書副本一份(副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自行劃
註訂約當事人、授權期限、地區、範圍及出品年月等相關事項;
出品公司送審者免繳)。(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必要時,得要求提
出授權合約書正本核驗,於驗畢後發還)
5.自行製作之錄影節目,內容若涉及裸露演出者,應檢附演出者之
身分證明。
(五)換證(變更申請公司、權利範圍或延期等)
1.需檢附之文件比照「局錄影」、「局錄劇」、「局錄製」各款規
定。原申請公司若轉讓原申請之所有或部分權利,應繳回原審查
合格證明書,予以註銷或註記。
2.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補證(原審查合格證明書遺失,申請補發)
1.登報一日聲明作廢(載明原核准字號、節目名稱、申請公司等資
料)。
2.檢附前揭報紙全版及比照「局錄影」、「局錄劇」、「局錄製」
各款規定之文件。
三、錄影節目送審之作業流程
(一) 填妥送審相關文件,併同錄影節目帶或碟片至審查機關或團體登記
繳費。初 (複) 審之錄影節目帶 (或影音碟片) 應標示節目名稱、
送審公司、初 (複) 審日期。
(二) 送審繳費標準 (計算範例如附件六) :
1.審查費: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節目長度超過一小時之部分,不
滿半小時,以半小時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算。
2.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 審查時間每個節目為三至五個工作天 (自送審資料齊備起算)
(四) 錄影節目經審查結果,內容需修剪或資料需補正者,應於收到審查
機關或團體錄影節目審查核復通知書二週內,自行修剪或補正後再
行送審;逾期退件。
(五) 錄影節目經審查核准後應攜帶公司大小章至審查機關或團體領取審
查合格證明書。
四、其他送審事項
(一) 第一次送審之公司,須繳驗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
(二) 錄影節目審查申請書,請向審查機關或團體 (或其所屬網站) 索取
。
(三) 切結書、內容摘要由申請者自行打字。
(四)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辦理錄影節目審查業務之民間團體名稱、聯絡電
話、地址,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