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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產錄影節目帶參加國際影展輔導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產錄影節目帶參加國際影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產錄影節目帶係指中華民國國民或領有本局核發之廣播
    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之錄影節目帶業,在國內製作完成之錄影節
    目帶。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影展如下:
 (一)「國產電影片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要點」規定之四大
      類國際影展。
 (二)美國女性導演影片暨錄影帶影展、洛杉磯影展、紐約同志影展、紐
      約錄影帶影展 (New York Video Festival)、新導演暨新電影影展
      、影片暨錄影帶影展、舊金山影展、舊金山同志影片暨錄影帶影展
      ;加拿大渥太華動畫影展、蒙特婁藝術影片暨錄影帶影展、蒙特婁
      新電影暨錄影帶影展;法國安錫動畫影展、真實影展、馬賽紀錄片
      影展;德國 Mediopolis 錄影帶影展、萊比錫紀錄動畫片影展、歐
      伯豪森短片影展;義大利人民影展暨國際社會紀錄片回顧影展、皮
      沙羅新電影展;日本東京錄影帶展、廣島動畫片影展;英國倫敦同
      志影展;波蘭克拉柯短片影展;荷蘭阿姆斯特丹紀錄片影展;瑞士
      真實影像紀錄片影展;香港影展;澳洲墨爾本影展。


四、本局對於以錄影節目帶材質參加國際影展得獎或受邀參加國際影展觀
    摩之國產錄影節目帶,得按下列額度核發獎金:
 (一)同一國產錄影節目帶受領獎金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
 (二)同一參展人以不同錄影節目帶參展者,其受領獎金金額,每年為新
      臺幣四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


五、本局對於參加國際影展之國產錄影節目帶,得補助參展所需外文對白
    修改費、翻譯費、字幕著作費、往返運輸費、通關手續費及宣材製作
    費。
    同一國產錄影節目帶受補助費用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參展人應於參展後,將受補助之錄影節目帶拷貝一份交由本局保存,
    本局如有展映用途,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得使用該拷貝。


六、本局對於參加國際影展之參展人,得酌予補助參展往返之經濟艙機票
    費用,並以二分之一為限。每部錄影節目帶以補助二人,每人每年以
    補助二次為限,同一錄影節目帶每年以補助四人為限。


七、參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費用及獎金。
 (一)申請表。
 (二)收支經費明細表。
 (三)得獎或受邀觀摩證明。
 (四)成果報告。
 (五)購票證明及機票存根。
 (六)參展影片拷貝。
 (七) 領據。
    前項補助費用及獎金應於影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逾期或
    本局預算刪減、經費用罄、預算未獲通過,本局得不受理該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