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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19: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提升
    台灣影視節目製作水準,並配合本局推動高畫質電視節目製播之政策
    ,鼓勵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
      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主題
    應以富創意,能吸引觀眾喜好,題材適合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
    並以具臺灣人文素養、社會關懷或呈現臺灣之美為優先。


四、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
(一)連續劇類:集數應為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或集
      數應為二十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二)紀錄片類:集數應為三集至五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三)電視電影類: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四)動畫類:集數應為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


五、總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億四千五百二十萬元整,依電視節目類型分配
    如下:
(一)連續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且補助件數以
      二件為上限,得從缺。
(二)紀錄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三)電視電影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四)動畫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每一電視節目企畫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所附經費總
      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案預估經費,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
    金。


六、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一)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改編同意書。
(二)能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
(三)應於公告申請起始日前尚未製作完成,且未曾公開播送。
(四)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五)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之重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
      導演、編劇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六)電視節目屬合製者,單一中華民國之投資額應占該電視節目企畫案
      所附經費預算之二分之一以上。
(七)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受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
      義製作。
(八)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
      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臺製作、委製、合製之情形。
(九)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七、獲補助金電視節目規格
(一)視訊格式 1080i  廣播級 HD 規格。
(二)音訊格式:
      1.一般:1/2 軌與 3/4  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 軌杜比 E  或 3/4  立體聲。
(三)電視節目完成帶應以 HDCAM  或 HD-DVCPRO  格式及 DVD  繳交本
      局驗收。


八、申請補助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企畫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二)企畫說明
      1.申請者節目製作簡歷、獲政府補助或投資製作之節目,及該節目
        目前執行進度。(申請者設立逾五年者,請檢附近五年之說明)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集數及節目長度。
      3.製作期間:應載明籌備、拍製、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
        階段起訖時間。
      4.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預定使用之攝影機品牌、型號。(攝
        影機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明細)。
      6.故事大綱、劇本:
     (1)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五集劇本。
     (2)動畫類應檢附故事大綱、二集劇本、該二集劇本之分鏡腳本及
          一至三分鐘該動畫完成後預計達成之畫面效果之模擬 DVD。
     (3)電視電影類及紀錄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
     (4)應載明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作品改編,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
          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改編劇
          本之文件。
      7.攝影、燈光人員名單及經歷簡述。
      8.導演、編劇名單、身分證影本及經歷簡述。
      9.重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之國籍(持有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者,應載明「中華民國籍」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未
        持有者以護照所登載之國籍為主)、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
        體說明。
     10.申請補助製播連續劇類者,應就導演、編劇、攝影、燈光、主角
        、配角,各列出 A、B 二組名單。獲補助金者,應以 A  組名單
        所列人員進行連續劇之製作,A 組名單所列人員有變更必要者,
        獲補助金者應以 B  組名單所列人員申請企畫案變更。但因不可
        抗力或非可歸責 B  組名單所列人員因素,致不得以 B  組名單
        所列人員替代者,得檢附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以 B  組名單所列
        人員以外之他人替代。
(三)資金
      1.應載明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係屬自製或合製。
      2.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製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
        含政府機關(構)或非政府機關(構)補助比例證明)。
      3.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
          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2)檢附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每一合製者
          名稱及出資比例)。
     (3)申請人承諾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
          十六點另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四)切結書:本企畫案無論有無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均應出具下
      列內容之切結書:
   (1)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案經
        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無政府捐助成
        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臺製作、委製、
        合製之情形。
   (3)申請補助之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展時,承諾以中華民國或臺灣
        之名義參加。
(五)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如已獲國內外電視臺或其他播送平臺同意購
      買版權者,應出具契約書或購片意向書等文件。
(六)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九、申請期間
(一)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止。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二)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
      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
      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 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九十七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
      」。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第八點規定檢附之企畫書所附文件、內容不全者,經本局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
        為限。
(二)評選委員會評選
      1.評選委員會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2.評選委員會職責
     (1)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做成獲
          補助之申請案建議名單及補助金額建議。
     (2)審查獲補助金者企畫案變更申請。
     (3)驗收獲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五期補助金所繳交各種文件與
          資料。
     (4)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5)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
     (1)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2)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申請案評選委員會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十一、專款專用:獲補助金者應設立專戶,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受補助節
      目之製作。


十二、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之簽約
        ,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
        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二)獲補助金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金總額的
        十分之一)。履約保證金於獲補助金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
        通過後,無息退還獲補助金者。


十四、執行時程
      除本局同意獲補助金者變更企畫書者外,獲補助金者應自簽約日起
      一年內,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高畫
      質頻道公開播送。


十五、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
      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五次為限,涉及期限之延展者,以三次
      為限,每次展延以四個月為限。但因天然災害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
      者,獲補助金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日起五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之申請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不受前開
      展延期限四個月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
      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第一項本文及但書之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四年。
      未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不予受理。


十六、著作財產權
  (一)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
        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五期補助金之日起,將該節目非商業性之著
        作財產權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機關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
        本要點業務之機關並得將補助金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
        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
        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
        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
        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
        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獲補助金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
        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獲補助金節目中非商業性永久在國內外
        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
        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
        人進出之場所、網際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
        面同意文件。


十七、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
        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
        定獲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資格或違
        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
        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並按已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
        致獲補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
        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履約保證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
        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十二點第一款或前款
        但書規定,致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八、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