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製作人文議題之電視節目,並
擴大資深演藝人員演出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主題
(一)應以呈現人文素養,且能彰顯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成效者為主題
。
(二)本要點所稱資深演藝人員係指年滿五十五歲且曾參與三十個以上之
電視節目演出,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之中華民
國籍演藝人員。
四、補助金額
(一)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為每集補助金額乘以申
請補助之集數,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
之百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案應具條件:
(一)得以同一電視節目非連續播送之集別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集數應
為十三集以上,且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但節目類型
屬連續劇者,每集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節目類型屬單元
劇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五集以上,每集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
鐘以上。
(二)申請補助之集別中,每集應有二名以上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節目演
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為十五名以上(同一人員不得重複累
計)。但節目類型屬連續劇者,每集應有一名以上之資深藝人參與
節目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為五名以上(同一人員不得重
複累計);節目類型屬單元劇者,每集應有一名以上之資深藝人參
與節目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為三名以上(同一人員不得
重複累計)。
(三)申請補助之集別應為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
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製作完成,且於類比無線或類比衛星電視頻
道公開播送至少一次。
(四)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五)製作規格應為 Digital Betacam 以上。
(六)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
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七)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補助。
(八)同一申請者提出之申請案以三件為限,且同一電視節目僅得提出一
件申請案。
六、申請補助應檢送之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及影本六份。
(二)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三)成果報告書一式六份,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
頁(含佐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其內容應
依下列項目順序逐項撰寫:
1.節目名稱。
2.節目類型(載明屬連續劇、單元劇、綜藝性、音樂性、談話性、
專題報導或其他類型節目,屬其他類型者應敘明節目屬性)。
3.節目播送頻道、播送時段與製作規格。
4.申請補助之集數、每集節目長度。
5.申請補助之集別及各集播送日期。
6.節目呈現方式、目標觀眾及特色簡述。
7.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製作人、導演或導播、編劇或企劃、主持
人等之名單)。
8.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名冊(表列姓名、國籍、年齡、演出集
別、演出分鐘數及總人數)。
9.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證明(檢附資深演藝人員中華民國
身分證影本,及曾參與三十個以上之電視節目演出作品說明,或
由電視或電影相關之職業工會、公(協)會或基金會出具之該藝
人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證明文件)。
10.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明細表:詳列各集細目金額,總經費
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
(四)申請補助集別之各集 DVD 一式六份(應標示集別,以棉套放置)
。
(五)切結書正本一份(應含下列各款內容,格式如附件二):
1.申請者承諾未來該電視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展時,應以中華民
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或補助。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六款規定,依「進口出
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原產
地為中華民國。
(六)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應由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之一
提出申請,並應檢附所有合製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金,且同
意申請補助之集別獲補助時,由申請者受領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止。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二)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
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九
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
二科」(本局 B 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補助製作人文議題電視節目徵選案」。
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進行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或第五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第六點規定檢送之文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
金額作成建議。
(2)訂定審查基準。
(3)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撥款方式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
票或領款收據,及納入本補助金後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
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經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二)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款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
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
十、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二十分之
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定獲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
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
助金總額之二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一、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