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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21: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行政院新聞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業者主動製作電視節目多
    語言版本,將電視節目行銷海外發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
    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
    行業。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
    獲本局補助或由申請者自製或合製之連續劇、單元劇、專輯報導、電
    視電影、紀錄片、動畫及其他類型之電視節目。


四、補助金額
(一)外語翻譯及字幕費:
      1.每集三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每集六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3.每集九十分鐘以上之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中文簡體字字幕費:
      1.每集三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為上限。
      2.每集六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3.每集九十分鐘以上之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三)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者翻譯、字幕實際總支出費用之百
      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獲本局補助或由申請者自製或合製,且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期間完成翻譯、字幕。
(二)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
(三)合製者,單一中華民國之投資額應占該電視節目製作總經費之二分
      之一以上。
(四)參與節目製作演出人員之屬中華民國國籍者應逾下列各目職務總人
      數之二分之一:
      1.製作人、編劇、導播(演)。
      2.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
      3.技術人員(擔任腳本、動畫、攝影、燈光或燈光特效合成、收音
      、剪接、美術指導、配音、配樂、模型製作等職務者)。
(五)規格應為 Digital Betacam  以上。
(六)未曾獲政府機關(構)翻譯費、字幕費相關類型補助。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
      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二)節目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證明。
(三)節目規格及節目製作經費來源說明,並應載明單一中華民國投資金
      額占節目總製作經費之比例。
(四)前點第(四)款各目參與節目製作演出人員之國籍說明。
(五)申請者擁有節目海外行銷發行權之證明。
(六)海外行銷發行計畫。
(七)申請補助節目之翻譯費、字幕費收支明細表及翻譯費、字幕費支出
      憑證影本。其以外幣計價者,應附付款當日之新臺幣結匯證明。
(八)完成翻譯、字幕之節目 DVD  一套。
(九)切結書(應檢附下列各款內容之切結書各一份):
      1.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補助之節目獲補助翻譯費、字幕費之二年內,
        無條件提供該節目海外行銷發行成果供行政院新聞局施政參考。
      2.申請補助之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
      3.申請補助之節目未曾獲政府機關(構)翻譯費、字幕費相關類型
      補助。
(十)申請補助之節目如已獲國外電視臺或其他播送平臺同意播映者,應
      出具相關契約書或意向書等文件。
(十一)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文件或內容
    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
    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完成翻譯、字幕者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於九
      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期間完成翻譯、字幕者,
      申請期間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
      時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
      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以收發
      章戳為憑),應送至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 區三樓)。
(三)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九十八年度行政院新聞局電視節目翻譯
      字幕費補助」。


八、撥款方式:
(一)經本局同意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
      之發票及翻譯費、字幕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及本局補助款
      金額),經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二)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款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者,本局
      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九、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
      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