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數位出版金鼎獎報名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新版一字第1010420296Z號令訂定
一、
本須知依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
二、
報名期間: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同年四月三十日。
三、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數位出版獎之各類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站請至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網址http://info.gio.gov.tw/點選進入,完成線上報名程序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校,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報名者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於第三款規定之期限內郵寄或親送至本局完成報名程序;其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報名第六屆數位出版金鼎獎」。
(二)
報名評審團特別獎之獎項者,採書面推薦。
(三)
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及其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一科;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
(四)
報名應檢送之文件、資料或應載內容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
參賽作品之規定:
(一)
報名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最佳語言學習類電子書獎、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之參賽作品,應為自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二)
報名最佳電子期刊獎之參賽作品,應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
報名最佳電子資料庫獎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四)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最佳語言學習類電子書獎、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最佳電子期刊獎、最佳電子資料庫獎等獎項擇一報名。
五、
報名應檢附文件:
(一)
報名數位出版獎之各類獎項者:
1、 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最佳語言學習類電子書獎、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之各獎項者,應檢附參賽作品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4、
報名參賽最佳電子期刊獎者,應檢附參賽作品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證明。
5、
報名參賽最佳電子資料庫獎者,應檢附參賽作品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證明。
6、
報名參賽最佳加值服務獎者,應檢附其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對於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提供首次或更新加值服務之證明(例如:運用數位化的檔案素材,轉化應用至文化領域、內容領域、教育領域、娛樂領域、通訊領域、資訊科技領域等加值服務或衍生出具體加值之證明)。
7、
報名參賽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者,應檢附其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提供以公益為目的之數位媒體證明(例如:網際網路平臺或提供使用者各種資訊利用之部落格平臺、教育應用平臺、社區資訊平臺、媒體新聞平臺之證明)。
8、
報名參賽最佳數位出版創新獎者,應檢附其於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對我國數位出版之創新證明(例如:對數位出版品之創意、整合、營運或技術創新之證明。)。
9、
第三目至第八目之參賽作品或各項證明。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應檢附其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授權時間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產品Demo或簡介;其內容可燒錄成光碟片者,並請提供光碟片四份;其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檢附實體出版品四份。
10、依第九目規定所提供之光碟或實體出版品,經評選入圍者,參賽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十日內,另提供相同光碟或實體出版品六份。
(二)
報名參賽評審團特別獎者:
1、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由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委員推薦者,免附。
2、 推薦表十份。(格式如附件二)
六、
本辦法各獎項之入圍及得獎者應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選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