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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3: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高畫質紀錄片輔導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高畫質紀錄片輔導要點修正規定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澎湖、金門、馬祖(以下簡稱離島)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播送系統)以產學合作方式製播地方文史節目,提昇其自製節目能力,並協助紀錄當地文史、生態與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 委託製播經費

             每一系統經營者及播送系統受託製播節目,委託製播經費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者限申請一案。

三、 申請者資格

            離島之系統經營者及播送系統應與大專院校之傳播相關科系進行產學合作,且未曾經本局依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地區性文化節目輔導要點第八點、第九點解除節目製播契約者。

四、 節目主題

            以申請者所屬縣政府所轄地區之文化節目為限,以呈現離島地區文史、生態及值得紀錄保存之歷史、古蹟或人文故事等主題為優先。

五、 節目長度及集數

() 每集實長應為二十三分鐘三十秒以上。

() 每一申請案應製作一集節目。

六、 節目製播人員

() 申請者應與大專院校傳播相關科系進行產學合作,製作申請案所提之節目。

() 導演、企畫、剪輯三職務人員應由該領域產業界或學術界專家擔任,至少各含一名。

() 申請案所提之節目內容涉及文史、生態或軍事等專業主題者,應聘請前開主題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

七、 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所使用之媒材限定為高畫質等級之媒材。

八、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八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且附頁碼,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 申請表(如附件一)。

() 申請者資格文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或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 經費預算書(如附件二)。

() 切結書(如附件三)。

() 企畫說明:

1、 節目名稱。

2、 節目集數及節目長度。

3、 節目主旨(含預期目標及訴求對象)。

4、 節目特色。

5、 節目內容(應附故事大綱及拍攝腳本,若係取材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作同意書)。

6、 製作方式(含技術運用、作業流程及工作細項等)。

7、 節目製作時程(含拍攝、剪輯、成音、後製及完成之時程)。

8、 節目播送計畫(含節目宣傳、推廣及播送日期等)。

9、 節目製播能力【含例行自製之節目說明(含節目簡介、長度及播出時間)、製播本節目期間人力調配方式及製播設備(須區分自有、租用及借用部分),及製播本節目能力評估】。

10、分包事項(請詳細列舉)。

11、節目製播人員簡介。

() 節目製播人員資格證明:

1、 產學合作之節目製播人員,應檢附學校系所與申請者進行產學合作之同意書及人員名單。

2、 申請者聘僱之從業人員並擔任本申請案節目製播人員,應檢附勞保卡影本(無勞保卡影本者,申請者應檢附理由、所據法令、給付薪資證明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等資佐證資料)。

3、 申請者所聘擔任本案節目導演、企畫、剪輯三職務之產業界或學術界專家者,以及擔任本案節目主題顧問之學者專家者,皆應檢附其職務就任同意書。

() 申請者公司員工名冊。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節目企畫書應未獲其他機關(構)補助。

            第一項之申請者,不得檢附已完成節目製作或已開始節目製作之節目企畫書提出申請案。

            第一項各款檢送文件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期限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九、 申請期限: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止。

十、 申請方式:

() 付郵寄送者:應以掛號為之,並應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含)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親自送件者:應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件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離島有線電視業者申請製播高畫質紀錄片徵件」。

十一、審查委員會

          本局應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做成審查意見:

() 審查第八點申請案件。

() 就每一申請案,建議委託製播之金額。

() 審查製作完成之節目是否與節目企畫書相符。

()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十二、審查作業

          本局核定下列事項時,應參考審查委員會依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做成之審查意見:

() 選定委託製播案及候補案。

() 決定委託製播之金額及節目製播之履約期間。

十三、簽約

          受託製播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與本局簽訂節目製播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受託製播之權利。

十四、企畫書變更

          受託製播者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需變更節目企畫書或經費預算書時,應事前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並於本局許可後始得變更。

十五、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受託製播者違反第八點第二項、第三項或前點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局應與其解除節目製播契約,受託製播者應即將本局撥付之所有款項無息歸還本局。受託製播者製播之節目經本局驗收不通過者,亦同。

十六、委製節目所需材料

          受託製播之節目所需材料,概由受託製播者負責。受託製播之節目除因內容涉及史實部分必需使用他人資料片外,均應為受託製播者新拍攝之畫面。如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時,受託製播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之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於製播之節目中永久(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為二年)於國內、外由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網際網路、電影院、集會場所及其他依著作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中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前項之利用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時,應由受託製播者負責,概與本局無涉,且本局應與受託製播者解除節目製播契約,受託製播者應即將本局撥付之所有委託製播經費無息歸還本局。前開受託製播者之責任不因受託製播之節目已完成驗收而終止。

十七、候補案

          本局依前二點規定與受託製播者解除節目製播契約時,得將候補案依序遞補之。但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後產生之缺額,不得遞補。

十八、著作財產權

             受託製播者同意依節目製播契約完成之一切著作,以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本局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受託製播者如有雇用他人完成受託製播節目之著作,應與其約定所完成之著作,以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本局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為著作人。本點所稱著作財產權之內涵,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十九、節目宣傳

          受託製播者於媒體播放委製節目及該節目之宣導短片時,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二十、節目製播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二十二、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