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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2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加國內電視業者海外能見度,創造與海外業界合作機會,促進我國電視節目海外銷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 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或有其他違規情形,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補助項目

         海外展覽費、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費(例如:食宿費、機票費、場地或設備器材租借費等)、與前開展覽、活動相關之外語宣傳品製作費(例如:海報、立牌及其他創意且實用之宣傳品製作費等)、外語媒體廣告製作費(例如:預告樣片製作拷貝費、報紙鋅版之預告版及上片版費等)、外語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例如:電視時段、廣播時段、網路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燈箱廣告及戶外電視牆購買費等)。

         本要點所稱外語,指正體中文及簡體中文以外之文字、語言。

四、補助金額及申請件數

         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上限,其屬機票及食宿費用者,規定如下:

() 機票費:補助金額不得逾十五萬元,僅限於補助節目製作人、編劇、導演、主持人或主要演員(男女主、配角)機票支出,並以臺灣至活動地直接往返之經濟艙機票為限。

() 食宿費:補助金額不得逾十五萬元,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期間之食宿費用,每場次以補助五人,且每人以補助六日為上限。

2、 每人每日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新臺幣美元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同一申請者申請之案件,以一案為限。

五、申請案應備條件

() 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以及與前開展覽、活動相關之外語宣傳品製作、外語媒體廣告製作、刊播(載),均應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執行完畢。

() 申請者擁有所行銷之電視節目之海外行銷發行權。

() 申請者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出席參與。

() 申請者海外行銷之電視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 申請者一百零一年度未依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或「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獲補助者。

() 申請「外語宣傳品製作費」、「外語媒體廣告製作費」或「外語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者,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六、申請者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者應附下列文件(請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共六份,正本資料置於同一份):

() 申請表正本一份,影本五份(如附件一)。

()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照影本六份。

() 成果報告書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包括下列內容:

1、 申請補助之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外語宣傳品製作之執行目的、執行情形、執行期間、執行成果、外語宣傳品製作原因及相關宣傳品製作成品、活動照片、錄影、新聞報導、剪報等。

2、 各場次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之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 證明文件一式六份:

1、 申請者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出席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2、 所行銷之電視節目,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其原產地為中華民國之相關證明文件。

3、 申請者擁有所行銷電視節目之海外行銷發行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者一百零一年度未依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獲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五份。

() 經費收支明細表:

1、 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五份(如附件三,應詳列各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或團體章,並應由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及負責人蓋章)。

2、 前目有屬機票費用者,應另檢附機票費用支出明細表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四)。

3、 第一目有屬食宿費用者,應另檢附食宿費用支出明細表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五)。

4、 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一式六份。

5、 申請者依第一目報送本局所填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支出經費總計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者,依本款應附之各類支出明細表,均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申請機票費用補助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影本各六份、正本一份(正本請勿裝訂,經本局檢驗無誤後歸還);如為商務艙以上艙等之機票,應檢附旅行社或航空公司開具當日該航空公司之經濟艙機票價格證明一式六份。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 申請期間自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本局B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案」。

八、評審作業

()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五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 審查小組評選作業

1、審查小組組成

()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 訂定審查基準。

() 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

()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 決議方式: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撥款方式

()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款收據,及納入本補助金後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或團體章,並應由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及負責人蓋章),經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 獲補助者未於前款書面通知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補助金資格。

()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獲補助者於獲補助後,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申請案申請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或「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之補助。

() 獲補助者承諾於獲補助二年內,無償配合本局所進行之產業研究調查並提供國內外行銷相關資訊。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應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納)之補助金及賠償金未完全繳回(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經本局依第一款規定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義務,因組織法規變更,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