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延續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
,整合地方文化據點與社區活力,建構脈絡相連的文化生活圈,以提
升全民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均衡城鄉發展,爰依據行政
院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院臺文字第○九六○○五三五三四號函核定「
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訂定本要點
。
二、計畫執行期程:自民國九十七年至一○二年,共計六年。
三、補助內容
(一)第一類-重點館舍升級計畫(以下稱第一類計畫)
1.執行目標:全面提升重點館舍之精緻度,加強軟硬體設備之充實
,及改善空間之舒適度與可親性,以提升館舍服務品質。
2.執行方式:
(1)每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
之結論,至多提報五處具主題特色、重點發展文化館申請案;
超過之提案,一律不受理。
(2)所提館舍需深具地方特色並可協助該縣市文化生活圈規劃之內
容。
(3)分年逐步執行各重點館舍規劃之中長程計畫,以強化文化館經
營及文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3.補助項目:
(1)資本門:
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公共安全、
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創意生活設計、展示及景觀改善、
典藏及文物保存設備、雙語導覽標示等)
古蹟、歷史建築之因應計畫:依據九十六年度「古蹟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屬古蹟、歷史建築之文化館所得提報因應計畫之費用。
(2)經常門:
功能發展(如典藏研究、教育推廣、展演等)
營運與服務升級(如導覽及志工培訓、社區參與機制、專業
培訓、行銷推廣、社會資源開發等)
創意研發(如特色研發、策略聯盟、品牌塑造、異業結合等
)
點線面整合(如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區域內特
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
、行銷資源共享、異業結盟等)
自我評量工作(含觀眾研究、配合執行本計畫之自我評量工
作等),做為文化館隔年度「自我提升」改進之方向。
(二)第二類-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以下稱第二類計畫)
1.執行目標:建立縣市文化生活圈,輔以改善及整合區域內之文化
據點及資源,以滿足各文化生活圈中居民便利取得與平等享受文
化資源之需求,以提昇整體文化品質及呈現多元地域(社群)特
色。
2.執行方式:
(1)每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
之結論,提報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申請案至多八案。
(2)分年逐步執行各縣市建構之中長期文化生活圈規劃,以培養文
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3)本計畫屬資源串連整合型態,每案內容須至少包括一處文化館
所及其他文化據點(可進行文化活動之空間)之具體資源整合
工作內容,由縣市政府統籌提案與督導,並依本要點第六點第
(一)項辦理。其中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項目,得由
各館單獨執行。
3.補助項目:
(1)資本門
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含重點館舍):硬體資源調查與
整合規劃、環境評估、建物安全性評估、可行性評估、長期
營運規劃等。(本規劃案僅限九十七年提案)
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景觀改善、
地方特色建築空間、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公共設施安全
、設備改善、館舍修繕規劃等)
古蹟、歷史建築之因應計畫:依據九十六年度「古蹟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屬古蹟、歷史建築之文化館所得提報因應計畫之費用。
(2)經常門
資源串連與合作(如整體性的典藏計畫、教育推廣巡迴、合
作研究、串連展演及行銷資源共享、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
源的發掘、異業結盟等)
整體行銷(如特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
演設施資訊平台等)
經營輔導機制(如建立輔導體系、建教合作、社會資源開發
、整合志工及專業培訓等)
自我評量工作(含自我評量指標之建立、觀眾研究等),做
為文化生活圈自我績效評核及改進方向。
(三)補助對像暨資格條件
1.補助對像:以本會九十一至九十六年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之公有
館暨民間館為主,新籌設點仍以既有或閒置空間為原則,由縣市
審慎嚴格評估,並應具完整規劃及後續營運機制。
(1)申請第一類館舍計畫者,須具主題特色,每週至少需固定開放
四天以上。
(2)民間館之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
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管理維護之自然人
。
(3)基於對各業務主管機關職掌之尊重,並考量本會補助資源有限
,有關客家及原住民等性質之文化館,由各該業務主管部會輔
導。
2.資格條件:
區位及空間適合做為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
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質效益及影響者,且第一類提案計畫
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
出具使用權同意書。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
築物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使用之期間自本計畫受理提
案日起須四年以上。
(2)使用場地如非屬古蹟、歷史建築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
如其使用執照非屬適合文化活動(如: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
之 A1 類組;商業類 B2 類組;工業、倉儲類 C2 類組;休閒
文教類 D2、D3、D4 類組;宗教殯葬類 E 類組;公共、服務
類 G2、G3 類組,及其他經本會認定同意者)等相關用途者,
應由各縣市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地政)單位審
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必要時應辦理會勘。
(3)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取得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該證
書並在有效期限內。(含古蹟、歷史建築)。
(4)建築物如屬古蹟或歷史建築,但無上述相關使用執照者,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
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
部或一部之限制,惟應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
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於民國九十九年至一
○○年間提出因應計畫。
(5)第二類案件,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參考上述事項辦理。
四、申請暨審核程式
(一)申請暨審查期程:
1.九十七至九十八年度:各縣市政府於九十七年提報九十七、九十
八年計畫,本會於九十七年一次審定。
2.九十九至一○二年:各縣市政府於九十八年參據中長程文化生活
圈規劃案(含重點館舍)提報第一、二類中長程(四年)計畫,
本會預計於九十八年一次審定。
3.各中長程計畫(二~四年)係採一次審定,得分年依實際執行狀
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含新提案),一○○至一○二年修正提案
得於該年度暫匡數加計百分之十提報,本會再依執行成果審核次
年度之經費。
4.因應縣市合併升格,該等縣市得於合併後提報調整後修正計畫,
本會再另行召開會議審查。
(二)審查方式: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
1.初審:由各縣市政府文化局邀集府內相關單位暨學者專家(外聘
)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以五至十五人為原則,針對政府
及民間單位所提計畫辦理初審。初審前得視需要安排實地踏勘。
2.複審: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應於規定期程內,檢具通過初審之計畫
送交本會複審。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外聘)五至十五人組成「
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審查評選委員會」,針對各縣市之計畫案
,分類進行複審;複審時,各縣市政府應到會簡報。
(三)審查基準及評分重點:
1.總體思考與發展願景、自我評量指標訂定合理度、目標管理、功
能發展、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永續經營能力、社區營造與公共
性、中長程可配合及投入程度。(百分之七十)
2.縣市、鄉鎮、提案單位年度預期效益達成度、自我評量指標達成
度及行政配合度。(百分之十五)
3.整體經費可行性、配合款籌措能力。(百分之十五)
(四)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式:各提案得依第三、四點辦理申請及審
查程式,惟對於符合本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縣市文化局初審之
提案,本會亦得主動發掘、協助其提出申請,並經本會邀集學者專
家會同該縣市文化局進行現地會勘評估後,給予協助輔導。
五、經費撥付與結案
各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會辦理本計畫各核定補助案經費
申請暨結案手續:
(一)九十九至一○二年度經費撥付原則:
1.資本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
期款領(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表、十二月份經費分配表、
納入各縣市政府預算證明(足額),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
三十撥付。
(2)第二期:各核定補助案須於發包作業完成後,檢附合約書影本
(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它經本會核准同意證明資料)
且附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第二期款領(收)
據,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3)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領(收)據及竣工證明或其它經本會核
准同意證明完工資料,且累計進度達百分之百,按本會補助經
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2.經常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
期款領(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表、十二月份經費分配表、
納入各縣市政府預算證明(足額),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
三十撥付。
(2)第二期:檢附第二期款領(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證明(
須超過百分之七十),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3)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領(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證明(
須達百分之百),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年度實際核定經費視當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
(三)執行進度認定標準:
1.資本門:完成修正計畫書報會為達實際進度百分之三十;發包契
約總金額達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累計進度達百分之七十
,即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廠商報竣工為達累計進度百分之百。
2.經常門:完成修正計畫書報會為達實際進度百分之三十;實際執
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為達累計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完成執行內容
為達累計進度百分之百。
(四)結案注意事項:各補助案須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各案成果報告
書(含電子檔、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本會同意之文
件、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及經費結報明細表、相關照片及文宣等
資料)、各案經費支用彙整表檢送本會,以利辦理結案作業,並作
為每次提案審核參據。
六、補助款注意事項
(一)配合款編列:依本會對各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規定,受補助單位
應編列配合款(依主計處公佈縣市財政分級,直轄市政府暨民間單
位百分之五十、第一級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百分之二十、第三級百
分之十)。
(二)本會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
)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除應依預算執
行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補助款應納入各縣市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
將廢止其補助資格,各縣市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2.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
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罰款情事,應依本會補助比
例繳回。
3.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
,應事先函請本會同意。
4.如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須
依相關規定向各縣市政府及本會申請保留展延情事,並做為次一
年度提案審核參據。
5.民間館接受本會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且其補助金
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該整項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會即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
七、行政管考
(一)受補助之地方文化館應定期(依本會要求)填報執行進度,經各縣
市政府文化局彙整轉陳本會;本會並於補助後依需求召開檢討會議
,並得進行不定期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
狀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
餘款)應悉數繳回。
(三)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各受補助單位執行年
度計畫,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八、其它注意事項
(一)同一提案內容不得重覆向其他單位、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二)本計畫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
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會自由運用予相關
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會行使著作
人格權。
(三)各館舍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
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會為指導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
聯繫時加強宣導本會補助宗旨。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
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