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青年創作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國內文學創作新秀、提升臺灣文學創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年滿十八歲至四十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三、獎勵條件:

(一) 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中文或其他臺灣本土語言。

(二) 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 鼓勵類型小說創作,如推理、法律、醫學、犯罪、科幻、奇幻、驚悚、歷史、武俠等主題。

四、獎勵內容與金額:

(一)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

(二)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除已與出版社簽約之獲獎者,其餘獲獎者均應於結案後參與本部媒合機制(尚未與出版社洽談者優先)。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二)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一年為原則。

(三)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等)。

3、試寫篇章請優先提供可展現計畫主題之內容,並依文類提供至少長篇小說一章節、短篇小說一篇、散文一至二篇、新詩二首或劇本三至五場。

(四)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原則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以本部公告為準。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五點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獎勵金,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小組決議通過之獲獎者名單、獎勵金上限及獎勵比率,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三)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作品原創性、文學發展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匿名評選。

(四) 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獎勵對象、計畫名稱及獎勵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八、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創作申請放棄、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繳回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項。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經本部同意獎勵之計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獲獎勵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得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獲文化部獎勵創作」字樣。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