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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與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尊重多元文化,打造語言友善環境,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學習管道及使用機會,落實語言生活化及現代化,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前項申請者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以第三點第二款補助類別「創作及應用」為限,且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三、補助類別:

(一)友善環境:至少應包含一種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

1、提供口譯、臺灣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

2、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提供臨櫃、播音等服務。

3、增進上開項目服務人員職能培訓之相關研習活動。

4、以數位互動或其他有助打造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之創新服務。

(二)創作及應用:

1、以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進行創作、製作、翻譯、配音、改編,並以紙本、影像、音樂、有聲書、數位等任一形式出版、發行或公開播送、傳輸及多元科技應用。

2、以台語文進行多元類型題材創作或轉譯國外經典作品,並以紙本、有聲書或數位形式出版。

3、未曾演出、播映或發表之台語劇本創作、轉譯或故事開發。

(三)推廣活動:以親子、就讀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至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之在學學生,或「青銀共學」、「語言世代傳承」等青年與長輩共同參與之活動為原則。

1、營隊:整體營隊活動應營造沉浸式語言使用環境,內容包含傳統或現代之文學、戲劇、音樂、舞蹈、工藝等文化主題內涵。

2、指標型活動:配合聯合國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及世界閱讀日(四月二十三日),辦理語言保存使用及語言閱讀相關推廣活動。

3、融入在地特色、知識探索、時事議題之課程、讀書會,或其他有助於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傳習」及「活用」之推廣活動。

(四)台語人才培訓:台語編輯人才培訓、台語導覽人才培訓或其他有關台語人才之培訓等。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每年度受理二次,受理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下列規定之文件。

1、計畫書。

2、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3、如申請者為自然人,請檢附「文化部蒐集使用個人資料同意書」,如獲得補助時,本部將公告相關資訊於本部網站。

五、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

(二)每一案件申請第三點各款補助類別至多二類,其計畫書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1、以「親子共學」、「語言世代傳承」為計畫目的。

2、以嬰幼兒、兒童及青少年為主要閱聽或參與對象。

3、台語使用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具備語言擴散及廣泛推廣效益之Youtube、Podcast影音節目、有聲書及兒歌動畫影片等。

(三)補助額度及比例:

1、每案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2、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案計畫書所載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

(四)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補助之款項。

(五)申請案如涉及利用他人之著作之情形,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文件或合作意向書。

(六)申請案成果資料以教育部公布之文書書寫系統及拼音方案為原則;如含有出版品、播音檔、文宣品、數位互動服務、職能培訓教材等製作規劃,其內容應經專人審核其正確性,並檢附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硬體設備購置、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等費用。

六、專案補助:

  申請案之計畫書所策劃活動或計畫,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特殊原創性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補助對象、申請期間及方式、補助原則、評審作業等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點之限制。但同年度已依本要點獲補助且未完成核銷結案者,應檢附已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情形說明做為審查參考。

七、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且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評審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評審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本部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評審小組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該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四)獲補助者名單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評審原則:

(一)計畫特色、具體可行性、完整性。

(二)計畫受益對象與政策目標之結合度。

(三)計畫執行力及專業性(含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四)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含宣傳、推廣及回饋計畫)。

(五)經費分配及人力編制之合理性。

九、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成果報告書、收據、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未獲重複補助切結書、成果資料(如出版品、影音檔案等)、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本部核定補助函所載文件報部請款。依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案,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獲補助者檢送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另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獲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覈實核銷,不得變更用途;獲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計畫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執行,若遇計畫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後,始得依核定之變更計畫書執行;未依核定計畫辦理者,本部應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以下情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到本部說明工作進度;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核定期限完成者,或得依其完成之工作進度核減補助經費,並納入下年度本要點補助之參考。

 (二)獲補助者應於成果及各項文宣資料、網路社群平台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並使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主視覺,另加註「文化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支持」及「國家語言主流化」或「台語主流化」(僅受補助案件為台語案件)等文字及主題標籤(Hashtag)。

 (三)獲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情形者,並將其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四)獲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另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一年至三年。

 (五)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二、為落實文化平權,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出版品,申請第三點第二款類別且以紙本或數位出版之獲補助者,應將獲補助之出版品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典藏機構運用。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