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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培育傑出優秀音樂人才,鼓勵參加國際音樂大賽,提昇台灣音樂學子在國際上之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於國內外各級學校修習音樂專修課程之中華民國國籍在校生,具有參加國際著名音樂大賽資格者。

三、補助原則與補助名額

() 本要點所稱國際音樂大賽,係指日內瓦國際音樂比賽聯邦協會手冊所載各項比賽,或與其性質相當之國際性音樂大賽。

() 本要點之補助為全年常態性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資料送達本中心,由本中心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資格審查與評審。

() 本要點每年補助名額以五名為原則。

四、申請者應備資料

() 申請表乙份(申請表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 個人履歷及演出資料三份。

() 推薦函兩式之正本乙份與影本三份。

() 比賽主辦單位印製之比賽詳細介紹書及比賽辦法影本三份。

() 比賽主辦單位發給之參賽通知影本三份。

五、審查方式

() 評審方式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進行,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就申請資格及項目進行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後,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 評審原則如下:

1、 申請人符合參賽資格之條件。

2、 申請人之藝術造詣。

3、 該項國際音樂比賽之知名度與重要性。

()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六、補助項目

() 受補助者自國內或國外就學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

() 受補助者比賽用器材之運送費用,至多補助前列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逕之經濟艙往返機票一張。

七、經費核銷

            受補助者應於比賽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購票證明正本、機票票根、心得報告送本中心辦理結案,若有媒體相關報導或自行錄影、錄音、相片等演出紀錄,亦應與心得報告一併送交。

八、其他注意事項

()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列為未來不予補助之參考:

1、 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2、 未提交心得報告或其內容不實者。

3、 遲延核銷經費者。

() 未經本中心同意自行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參賽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本中心得視需要,邀請或補助者配合參加音樂推廣活動。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