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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附表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