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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傳統戲曲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獎勵宗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國家語言發展並結合傳統戲曲推廣,獎勵優秀傳統戲曲競賽參賽者,推動臺灣台語之使用與普及,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不限國籍之自然人參賽者,並得設年齡限制。

三、獎勵項目:

(一)初賽:入選獎。

(二)複賽:入選獎。

(三)決賽:冠軍(第一名)、亞軍(第二名)、季軍(第三名)、特別獎。

四、各獎項得分組別如下:

(一)專業組:戲曲相關科系學生或從業人士,以及有志挑戰者。

(二)一般組:一般社會人士。

(三)青苗組:十五歲以下個人或就讀國中以下之學生及孩童。

五、評審方式及標準:

    本要點評審工作得由本中心或本中心授權之執行單位遴聘專業人士組成傳統戲曲競賽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負責,各項評審標準由該小組會議定之。

六、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初賽、複賽入選獎名額由本中心授權評審小組決議之,並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入選者各頒發入選證書一幀及獎金。

1、初賽入選獎:頒發獎金一千元整。

2、複賽入選獎:頒發獎金三萬元整。

(二)決賽各組冠軍、亞軍、季軍以各評選出一名為原則,並得從缺,各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

1、冠軍:專業組頒發獎金十五萬元整;一般組、青苗組頒發獎金十二萬元整。

2、亞軍:專業組頒發獎金十二萬元整;一般組、青苗組頒發獎金十萬元整。

3、季軍:專業組頒發獎金十萬元整;一般組、青苗組頒發獎金八萬元整。

(三)決賽各組特別獎以各評選出五名為原則,得從缺。特別獎項之項目名稱、得獎名額、獎金額度由本中心授權評審小組決議之,得獎者頒發獎狀一幀及獎金。惟每項特別獎獎項金額不高於五萬元。

(四)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若為初賽、複賽及決賽之入選者或得獎者,頒發入選證書或獎狀一幀,不另頒發獎金。

七、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每人限報名一組,不可重複報名。

(二)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參賽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應自完成報名之日起,同意將入選、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人,得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以推廣本項活動成果。

(五)其他本中心規定之事項。

八、入選者或得獎者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或參賽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中心於事實確認後,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入選證書、獎狀、獎牌、獎金。

九、本要點所定之書表格式、受理期間、報名簡章、評審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中心另定之。

十、本獎勵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