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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厚植文化政策知識基礎,培育國內文化政策人才,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進行文化藝術政策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內(以學位證書日期為準),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者。

(三)申請期間任職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員工(含編制內人員、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等)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勵研究主題:包含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工藝、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文學、出版、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交流、文化創意、文化科技、文化傳播、文化觀光及文化行政等各類文化藝術政策主題。

四、獎勵金額:博士論文之獎勵金額每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含稅),碩士論文之獎勵金額每名最高為新臺幣五萬元(含稅)。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本部另行公告。
(二)本案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於上傳完成後,列印實體申請單一份並簽章,於截止收件日(郵戳為憑)前郵寄本部。所有申請表件,本部不予退還。
(三)申請表件如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研究所成績單一份。
3、學位證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4、畢業論文一冊及電子檔一份。
5、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6、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
7、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測系統(例如:SYMSKAN、Turnitin或快刀等其他同質性著作原創性或文獻相似度比對系統)檢測結果報告頁一份。

六、審查方式及通知:

(一)審查方式:

1、資格審查:本部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2、專業審查:由本部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如評審委員為申請人之論文指導教授,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審查標準:

1、研究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

2、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之嚴謹與完整性。

3、研究內容之充實性。

4、研究成果之具體性及價值性。

5、其他對文化藝術政策發展之特殊貢獻度。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公布至本部網站。

(四)申請人就同一論文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及其他政府機關(構)之獎補助,基於避免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本部不再重複核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應撤銷或廢止獎助,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獎勵金撥付方式:

(一)獲選之申請人於接獲本部書面通知次日起三週內,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年獲文化部獎勵」字樣書名頁之論文一冊、電子檔一份(PDF格式,不加任何浮水印)、收據(如附件二),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金,逾期者本部得撤銷獎勵。

(二)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八、其他事項:
(一)獲獎勵者須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獲獎勵者經檢舉或告發為抄襲或非自行創作,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學位資格被取消,或違反前款規定,本部應撤銷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三)獲獎勵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獲獎勵者應配合本部安排之時間地點,參加論文分享會。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