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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及優化圖書採購機制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版業數位轉型、推廣數位閱讀並支持我國出版產業穩定發展及提升內容創作,特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及優化圖書採購機制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三、實施期程:自核定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四、補助項目及條件:

(一)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

1、點數加碼比例:

(1)本部將依據各縣市一百十一或一百十二年度計次借閱已購買點數為基礎,直轄市增加投入二倍點數、縣市增加投入九倍點數為上限。若一百十一或一百十二年度尚未投入計次借閱服務但願擴大推動者,本部將以投入基礎點數四萬五千點為上限。本部得考量整體資源分配、財力級次及文化平權,調整本部之增加投入點數比例。

(2)若各縣市自本部核定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底前追加投入計次借閱點數或增加新的計次借閱平台,本部得再增加投入,鼓勵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

2、配合事項:

(1)各縣市圖書館應因應本部增加投入後之總點數規模,規劃可有效促進讀者使用之推廣計畫,及配合本部整體行銷需求提供相關資料。本部並預計公布各縣市年度人均借次及借閱書目排名等資訊。

(2)首頁應明顯標示所導入之各計次借閱平台入口,並放置本部建置之整合網站連結,方便民眾取得電子閱讀資源。

(3)本部所核定點數由縣市依其借閱規則及所挑選書目提供讀者使用。為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鼓勵民眾數位閱讀,各縣市於本部增加投入期間應取消讀者每人每年或每月使用上限及地理位置檢核機制。惟為避免資源浪費,參與縣市應同意本部所設定之讀者使用規範(如每位讀者於各借閱平台同時借閱本數上限為十本,以及讀者借閱書籍至還書日前均未被開啟累計不得逾五本)並由各借閱平台檢核,經各借閱平台檢核違反使用規範之讀者,各計次借閱平台應即停權該讀者電子書計次借閱權限一個月,並副知各縣市圖書館。本部及各縣市圖書館如查有計次借閱違規情形,亦得通知各借閱平台辦理停權。

(4)如各縣市點數用罄受限預算無法再追加,應評估於圖書館介面引導讀者至其他平台選購,培養藝文消費習慣。

(二)優化圖書採購機制:

1、各縣市如規劃依本部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辦理(或另設計其他可達致同等效益之採購機制),保障出版社實得圖書定價七折以上,本部將酌予補助一定比例行政費用。

2、各縣市應檢附一百十一或一百十二年度中文圖書採購契約,供本部評估補助額度。

(三)「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及「優化圖書採購機制」不可擇一申請。

五、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及審查方式:函送申請計畫書(格式詳附件一)、一百十一或一百十二年度計次借閱點數及中文圖書採購佐證資料電子檔,至本部書面審查,審查結果將正式函知各縣市。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審查原則:

1、電子書計次借閱推廣規劃之完整度、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百分之四十)。

2、中文紙本圖書採購機制優化執行規劃之完整度及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3、近期電子書計次借閱推廣執行情形(百分之二十)。

4、計畫期程及經費合理性(百分之十)。

六、點數及經費撥付

(一)點數撥付:各縣市依本部指定期限提交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之(1)推廣計畫(格式詳附件二)後,本部即撥付一百十二年增加投入點數至各縣市合作之電子計次借閱平台帳號,而後按每季撥付。本部得視實際執行情形機動調整撥付點數。

(二)經費撥付:

1、補助計畫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完成中文圖書採購發包後得一次撥款:

(1)撥款:於完成一百十三年中文圖書採購案發包,檢送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格式詳附件三)、執行進度表(格式詳附件四,須說明一百十三年中文圖書費出版社實得折數及提供佐證資料)、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2)結案報告: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格式詳附件五,含全案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等電子檔,須說明中文圖書費出版社實得折數及提供佐證資料),完成結算後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繳回賸餘款。

2、補助計畫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完成一百十三年中文圖書採購案發包,檢送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格式詳附件三)、執行進度表(格式詳附件四,須說明一百十三年中文圖書費出版社實得折數及提供佐證資料)、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檢送執行進度表一式二份(格式詳附件四)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格式詳附件五,含全案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等電子檔,須說明中文圖書費出版社實得折數及提供佐證資料)及第三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三)配合款編列:各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配合款可以既有中文圖書購書經費或追加預算辦理,其配合款比例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五、第三級百分之二十、第四級百分之十五、第五級百分之十。

(四)本要點之補助款為經常門費用,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墊付款支用相關規定辦理。

七、督導及考評機制

(一)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填報相關管考報表,本部俾憑追蹤計畫進度,進度落後縣市需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本部亦將評估投入整合行銷資源,協力達成目標。

(二)本部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實地訪查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單位之相關人員,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年度預算若因故無法按照原定計畫於當年度執行完畢,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一日前向本部申請計畫期程調整及經費保留。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受補助單位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三)執行本要點之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顯著位置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及本部之識別系統、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並於結案時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

(四)縣市政府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提要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另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如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補助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項。

(五)縣市政府於執行本要點補助款有關經費所發生之給付,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及優化圖書採購機制補助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