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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社區營造獎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於推動社區(含社群)營造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給予表揚或獎勵,並拓展社造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時程:每二年辦理一次,作業時程依本部公告辦理。

三、獎項類別

(一)社造貢獻獎

   長期致力於社造推動,對於社造發展或深化具有重大貢獻,足為楷模者。

(二)社造創新獎

   轉化傳統社造推動方式,整合跨域資源以創新的方式推動社造,著有具體績效,足為楷模者。

(三)青年行動獎

   四十五歲以下的青年,與在地社區、組織合作,提出具創意的行動與實踐,著有具體績效,足為楷模者。

(四)社造行政獎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推動社造相關行政單位、人員,以創新、跨域、推動公私協力等社造業務,著有具體績效,足為楷模者。

四、獎勵方式

(一)每屆每類個人與團體以各一名為原則,惟得獎名額得視報名情形及評審狀況調整之。

(二)每位得獎者頒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得獎證書,獲頒獎金由得獎個人或團體(含社造行政獎獲獎之公部門團隊),自行規劃運用。

(三)辦理頒獎典禮公開表揚。

五、參選資格:個人、立案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六、參選方式

(一)自行參選。

(二)推薦參選:由政府機關(構)、立案法人、團體推薦參選。

(三)提名參選:由本部所組成之評審會出席過半數委員同意提名參選。

(四)每人、每團體以參加一奬項為原則。

(五)本部定期公告甄選,自行參選或推薦參選者,請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或台灣社區通(https://communitytaiwan.moc.gov.tw/)下載參選表格。

(六)參選表格與應備文件、佐證資料等,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截止前,以電子檔上傳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或本部指定網址。

(七)參選應備文件如有缺漏,將通知補件,未依限補件,視同放棄報名資格。

(八)相關參選表件及資料均不予退還。

(九)各屆參選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七、評審會組成及審議原則

(一)本部設評審會審議之,評審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核派之,委員由本部就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等人士遴聘之。

(二)評審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三)初審:由評審委員書面審查,獲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審查同意者,進入決審。

(四)決審: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得獎者之遴選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列入得獎者名單;其有超過得獎名額之情形,由評審會另討論決議之;評審會並得視需求進行實地訪視。評審結果報請本部首長核定之。

(五)各獎項之評審標準由評審會定之,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六)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核定之受獎人名單對外公開。

(七)評審委員被推薦為參選人,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評審過程應予迴避。

(八)遇有評審委員迴避情形者,該委員不計入初審及決審會議委員總數。

(九)評審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八、注意事項
(一)各推薦單位就參選表格與應備文件、佐證資料等,應公平、公正填寫、查核;所推薦參選者於本部核定前,發現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者,應函知本部。
(二)得獎者有資格不符規定、資料不實、違反勞工法令、著作權法或相關法令者,本部得於事實確定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獎座、得獎證書。
(三)得獎者之個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於事實確定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獎座、得獎證書。
(四)得獎者自撤銷得獎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選本獎項。
(五)同一得獎事實不得重複參選本獎項之任一類別,但經評審認定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六)參選者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等情事,將取消其參選資格。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