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存臺灣威權統治時期(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九二年)相關不義遺址,透過空間規劃強化相關紀念場域之永續經營,推動不義遺址之調查與研究,並輔導各縣市政府推動人權展覽、教育推廣、國際合作交流與人權事務發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巿及縣(巿)政府。
三、補助類別:
(一)不義遺址場域保存維護:建立不義遺址相關紀念物、紀念碑、周邊環境整理(如空間修繕)等。
(二)不義遺址研究調查、出版或應用計畫。
(三)不義遺址活化與人權教育推廣:展覽、演出、教育推廣活動、人才培育、人權事務合作(含國際交流)等。
四、補助款用途: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包含資本門及經常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與前點補助類別相關計畫所需之公有使用空間軟硬體規劃,與硬體改善提升等資本門經費支出。經核定之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不補助項目為經常門之行政管理費、人事費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等基本營運費、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不義遺址研究調查、資料蒐集、教育推廣活動所需之演出費、創作費、場地費、租借費、國際交流費(如國外人士來臺之機票費、住宿費或翻譯費)、文宣費、稿費、授權費等經常門經費支出。
五、補助經費機制及原則:
(一)對各直轄巿及縣(市)政府之補助,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下列規定為上限,且每案每一年度計畫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本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如本要點所需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館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六、申請日期及程序:
(一)申請日期:依本館公告辦理。
(二)申請程序:本案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於本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上傳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執行期程:
(一)自本館書面通知同意補助計畫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若計畫因故無法於計畫年度執行完畢,應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二個月前向本館申請調整計畫,經本館核准後始能展延。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
1、本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案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2、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評審程序。
(1)初審:就計畫書進行評審,並決定初審通過之計畫。
(2)複審:初審入選之直轄巿及縣(巿)政府依據初審之意見提交修正計畫書,進行複審並建議補助金額。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計畫書之審查結果,本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將評審委員及審查結果於本館資訊網路公告。
九、經費核撥流程:
(一)年度執行計畫以分期撥付為原則。
(二)各期應檢送文件:
1、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涉及採購發包者:
(1)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並已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納入預算證明(若無法於申請撥款時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及第一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依發包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佐證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依發包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於計畫執行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驗收證明文件、結案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一式三份、全案結報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攤比率)、著作權相關文件及第三期款收據,或其他經本館同意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際支用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結案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館另行公告之。
(4)計畫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者,應依核定經費計算各該期應撥付金額。
2、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者:得於計畫核定後,檢附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與前款規定之相關資料,依核定經費乘算前述比率撥付分攤補助經費。
3、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十、計畫執行及考核:
(一)獲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館得派員不定期訪查,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補助之計畫書,若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書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三)獲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四)獲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館為指導贊助單位(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本館得不予核銷),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一、對人權推廣及不義遺址保存維護具有重大助益及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其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不受本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之限制。
十二、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補助項目內容不得重複獲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若經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及追繳補助款,並取消年度提案資格。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並取消年度提案資格。
(三)獲補助者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其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經核定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且執行核定補助計畫書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及本要點等規定辦理。
1、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2、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館補助比例繳回。
(四)本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如文字紀錄、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館及本館再授權之第三人,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相關授權書交付本館收存。
(五)本要點補助所購置或建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未來財產如有移動、撥出情形應函報本館。其維運使用之效能,將做為申請本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
(六)受補助計畫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於計畫完成後其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七)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八)本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獲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
(九)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