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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獎助碩博士生研究臺灣美術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外人文藝術相關研究所
    研究生,針對本館典藏藝術品及臺灣美術史進行深入之研究,豐富具
    現代觀點論述之臺灣美術研究資料,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獎助碩博
    士生研究臺灣美術論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
(一)獎助對象為國內外各大學院校人文藝術相關研究所之碩博士生個人
      或團體(視計畫內容得由 2-3  名共同參與)。
(二)獎助碩士生、博士生或團體之名額以各為二案為上限,必要時得相
      互流通。
(三)研究時間以一年為限。


三、研究範圍
(一)以本館藏品為研究元素,針對其所擴及之藝術家或專題進行相關研
      究。
(二)臺灣美術發展之研究。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 3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資料須於上述
      時
      間內寄(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掛號郵寄或專人送抵本館業務相關單位,並
      得附送其它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繳交
      論文時均須檢附中文提要。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 1-1、1-2
      2.推薦表
      3.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研究者簡歷:屬團體研究者,須另檢附研究主持人簡歷(如申
          請表 1-2)
     (2)研究計畫:包括 a. 論文題目 b. 研究綱要 c. 研究目的 d.
          研究範圍與對象 e. 研究方法 f. 進度 g. 預期成果 h. 參考
          文獻 i. 其他
      4.附件:過去研究紀錄


五、評審方式及審核時間
(一)資格審核
      由本館就申請者資格及所提出之相關資料、論文研究計畫與內容進
      行初步審核。
(二)論文評審
      由本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名就論文研究計畫書等申請文件進
      行評審,必要時得召開會議並由申請者出席簡報。如申請人為評審
      委員推薦者,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論文完成後由本
      館再送請學者專家審查。
(三)公布時間
      評審作業原則於申請時間截止後三個月內完成,並將評價結果另以
      書面通知申請者。
(四)為避免重複獎助,申請者如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獎助者,不予補助。


六、獎助金額及支付方式
(一)通過評審之申請人,由本館提供獎助金。其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1.碩士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八萬元(含稅),論文完成後,送交
        本館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獎助款。
      2.博士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十二萬元(含稅),論文完成後,送
        交本館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獎助款。
      3.團體研究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十二萬元(含稅),論文完成送交
        本館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獎助款。
      4.獎助款撥付,應檢送領據至本館,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論文
        題目、獎助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護照)字
        號影本及戶籍與通訊地址,並親自簽名。
      5.通過審查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館簽訂獎助契約
        ,逾期視同放棄。
(二)受獎助之論文須於審查通過並修正完成後,於約定期間內提送論文
      紙本十份(含中、英文摘要)及電子檔交付本館。


七、受獎助之論文應於契約書約定之期限內完成,受獎助人如無法於期限
    內完成者,最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館提出延期申
    請,經本館書面同意後,最長得延長一年。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
    獎助人如未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本館得解除契約。


八、本館得視需要,邀請受獎助者出席論文發表會、研討會或策劃展覽等
    相關事項。受獎助者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外,有義務參加或協助,本館
    另行支付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並得將研究成果列入本館相關刊物
    出版,贈送 5  至 10 冊出版品,但不再給予報酬。


九、受獎助者如有變更論文計畫,應於與本館簽訂獎助契約後一個月內,
    以書面通知本館,如變更後之論文計畫不符本館獎助要件者,本館得
    解除契約。


十、受獎助者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獎助、侵害他人
    權益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情事,受獎助者應負責
    處理,概與本館無涉;受獎助者除應返還已撥付之獎助金外,三年內
    不得再申請獎助。


十一、受獎助之論文,其著作權為受獎助者擁有,但本館得不限地域、時
      間、次數、形式,享有公開、編輯、傳輸受獎助者之論文著作全部
      內容之權利,不需另行支付授權費用,申請人並承諾對本館不行使
      著作人格權。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