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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中小學生讀物選介評選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拓增養成國內閱讀人口,提升兒童、少年及青少年閱讀視野及興趣,特舉辦中小學生讀物選介評選活動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該次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於中華民國出版發行圖書(包含電子書、有聲書)、套(叢)書或雜誌之法人、商號、團體、個人及機關(構)。

三、參選方式:採網路報名,各次報名須知、報名表及報名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四、參選類組:

(一)圖畫書類。

(二)自然科普類。

(三)人文社科類。

(四)文學類。

(五)文學翻譯類。

(六)叢書、工具書類。

(七)漫畫類。

(八)雜誌類。

五、評選作業:

(一)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初審、複審及決審等階段。

(二)由承辦單位依申請者資格、參選讀物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資格審查,有未符資格規定,或應備文件資料、內容有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三)由本部聘請國內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初審、複審及決審作業;各參選類組之評選標準,由該類組評選委員共同議定之。

(四)評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前開決議,應經本部核定。

六、授權及推廣方式:

(一)申請者應為參選讀物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參選讀物涉及著作財產權糾紛者,應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概與本部無涉。

(二)申請者應同意參選讀物獲推介者,無償永久授權該讀物之封面及報名表所載「內容摘要」文字予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得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推廣使用。

(三)獲推介之讀物,本部將提供書籍清單予全國中小學校及圖書館等作為選購參考,並於活動官網公告近五年之推介書籍清單供外界參考。

(四)本部提供獲選標章圖面,供獲選讀物之出版者推廣使用,然僅限當次獲選讀物使用。獲選讀物之認定,係以本部公告之獲選書單為準,再版書不得沿用,雜誌則以獲選當次所參選之期數為限,亦不得擅自修改獲選標章之樣式、文字。

(五)前款再版書,係指內容有所更新或增補者、或者其書名、出版者或國際標準書號(ISBN)其中任一情形有更換者,但不含內容無任何變動之重印再刷,亦不含僅文字勘誤而其內容、書名、出版者及國際標準書號(ISBN)均無變動者。

七、撤銷推介:

(一)外界如對獲選推介讀物有相關意見,本部尊重委員會原決議,不變更推介結果,並將相關意見轉知出版者參考。

(二)如參選讀物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申請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本部得撤銷其推介或報名資格。

八、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