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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21: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為推動行政院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五年)」及復振各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從家庭、學校、社會等不同領域進行整體性資源串聯,特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三、提案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提案單位為縣市政府,提案方向請依縣市政府特色整合府內各局處、或串聯本部、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等相關計畫或資源,研提「整合型」推動計畫。

(二)計畫執行重點應著重「未於法令規定之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習及活用,並聚焦「文化傳承」核心價值,以年輕世代為規劃主軸。

(三)計畫相關文宣應視各活動主軸及各語言使用情形,適度呈現各語言之書寫文字(如活動名稱、標語等,若多種語別者可以數位或其他方式呈現),以推廣及協助民眾學習各語言之書寫方式。

四、計畫內容應包含項目:

(一)母語營隊活動:規劃多樣化的教學、參訪、體驗等活動,營造沉浸式使用環境,促進學員深度瞭解母語文化,進而認同及提升母語使用能力,並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整體營隊活動使用母語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2、結合在地既有藝文特色,並整合轄內母語工作者及相關藝文團隊資源,辦理藝文主題型營隊活動,以強化母語傳承在地文化獨特性與歷史發展脈絡。

3、招收對象為親子共同參與,或就讀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至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之在學學生。

 

(二)推廣活動:結合轄內母語及藝文工作者、藝文團隊、藝文場域或商圈、店家等日常生活空間,規劃吸引青年世代參與之活動,並應引入母語保存者之長輩資源,規劃長者與年輕人可共同參與之「青銀共學」活動,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指標型系列活動:配合每年世界母語日、世界閱讀日等指標性節日辦理母語推廣活動。

2、扎根型系列活動:結合在地文化特色辦理母語推廣活動,或辦理校園推廣及跨世代、跨領域之語言傳承活動。

(三)母語家庭輔導培力計畫:結合各縣市之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開設相關母語學習課程、輔導母語親子共學、相關工作坊及親子互動活動等。

(四)營造語言友善環境:推動轄下各文教機構營造語言友善環境,加強充實場館母語展覽內容、母語導覽人力、提供場地予母語團體使用等,以提供多元化的國家語言服務,並規劃輔導機制,鼓勵轄下之醫療院所推動母語增能措施。

五、計畫期程:

(一)受理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計畫提案以一年進行規劃,如有跨年度需求者(以二年為限),應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跨年計畫之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本部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部分刪減等情況,另得視情形予以調整。

六、申請文件:

  由縣市政府檢送計畫提要表(申請表格由本部另行公告)及計畫書一式二份至本部,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辦理。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計畫內容(含第四點應包含項目):

1、詳述執行內容及方式(含整體計畫及分年計畫)。

2、依所提計畫與地方或區域之連結性,提出可行性評估,並闡述該計畫之發展願景。

3、預期效益(詳述質化與量化等具體效益)。

(三)提案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及主要承辦機關。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四)相關資源之整合(含府內各局處資源、或串聯本部、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等相關資源)、行銷宣傳方式等配套措施說明。

(五)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如為跨年度者,請明列分年工作內容)。

(六)經費預算表(應編列地方配合款,另如為跨年度者,請明列分年經費)。

(七)管考機制(含自評機制之規劃)。

(八)歷年相關計畫推動之成果及實績(含現有相關計畫分析與說明)。

七、審查方式及項目:

(一)審查方式

1、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2、經本部審查完畢後,審查結果將正式函知縣市政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另行公告於本部網站。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審查項目

1、計畫整體規劃的完整度、創意性、可行性及具體績效指標(百分之二十)。

2、計畫內容與縣市語言分布與使用現況之結合程度及發展性(百分之十五)。

3、計畫與府內各局處、或串聯本部、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等相關資源整合與連結性(百分之二十五)。

4、擴大親子及青年參與之活動內容,建立長期提升母語意識、使用活力之推廣、復振機制(百分之二十五)。

5、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管考機制及自籌財源之規劃(百分之十五)。

(三)符合第三點之三項提案原則,且能連結府內各局處、或串聯本部、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等相關資源之計畫將優於補助。

八、經費:

(一)經費撥付

   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含電子檔)、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涉及採購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含電子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及第三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配合款編列

1、本要點之補助款僅含經常門費用,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2、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其配合款比例如下:第一級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五、第三級百分之二十、第四級百分之十五、第五級百分之十。

(三)支用原則

1、當年度各項執行經費只限於原訂申請補助之項目內,個別進行勻支流用,其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2、資本門、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為不補助項目,如有需求應以配合款辦理。

3、本要點補助可編列人力薪資(不含縣市政府正式編制人員之人事費),應聘用熟諳相關母語業務之專職行政人員一至二名為原則,其編列額度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聘請臺灣台語專業者,受聘人需於一百十二年底前取得臺灣台語相關認證,另聘請馬祖語、臺灣手語專業者,結案時需提供參與課程三十小時以上證明。

4、縣市政府於執行本要點補助款有關經費所發生之給付,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5、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臨時人員費用以不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為原則。

6、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辦理;場地租借經費限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

7、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時,除需邀請專業團隊進行觀摩學習或促進多元文化之推廣性目的之演出費外,不宜編列內部成員之演出費;另各計畫之雜支費及行政管理費支出,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九、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各受補助單位應按季配合填報管考系統,說明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本部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委員小組實地訪查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單位之相關人員,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填報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併同申撥款項期程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四)受補助單位應辦理自評,針對參與學校、場館、團隊等單位的執行過程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

(五)如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因故需延遲結案者,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本計畫之活動,應提供民眾參與證明,並協助登錄於本部相關網站,以作為後續採認母語家庭使用。

十、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受補助單位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依本要點核定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墊付款支用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受補助單位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利用,且本部及所屬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利用。受補助單位並應將上開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交付本部收存。

 

(七)為擴大宣導,受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及本部網址,並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八)縣市政府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提要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另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如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項。

十一、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