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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臺灣文學獎,激勵各種原生內容之創作,以彰顯臺灣價值、活化文壇生態、增加文學創作人口,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勵項目及金額:

(一) 圖書類

1、範圍:類型不限之文學圖書,包括小說、散文、新詩、非虛構書寫、劇本及其他評審委員認定屬文學作品者。

2、入圍:數額至多三十名,獲頒入圍證書一式。

3、獎額:金典獎,共取八名。其中一名為「金典獎年度大獎」,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一座;七名為「金典獎」,獎金每名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一座。另為鼓勵第一次出版文學作品之作家,特設「蓓蕾獎」,共取三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一座。

(二) 創作類

1、範圍:含劇本、臺語文學、客語文學及原住民華語文學四種。

2、每種入圍數額若干名,獲頒入圍證書一式。

(1) 劇本創作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座一座。

(2) 臺語文學創作獎,每年辦理小說、散文、新詩文項徵獎。小說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散文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新詩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前揭各項獎額得從缺並得流用。

(3) 客語文學創作獎,每年辦理小說、散文、新詩文項徵獎。小說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散文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新詩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前揭各項獎額得從缺並得流用。

(4) 原住民華語文學創作獎,每年辦理小說、散文、新詩文項徵獎。小說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散文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新詩項取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前揭各項獎額得從缺並得流用。

四、參選作品條件:

(一) 圖書類

1、須由本國出版社出版之作品,含電子及自費出版,惟電子和紙本形式皆有出版時,以紙本為主,並須有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及國際標準書號(ISBN)。

2、圖書類出版日期以當年度徵獎簡章公告之。

3、以華語文或臺語文、客語文或原住民語文寫作。

(二) 創作類

1、主題不限,惟劇本須是現代舞臺劇劇本,以華語或本土母語書寫,可上演七十分鐘。

2、原住民華語文創作,如以族語創作,須附華文對照。

3、每種獎每人限投一篇作品;進入決審者,頒予入圍證書一紙。

4、參選作品須為不曾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含網路及公開讀劇會)公開發表或演出、且須為不曾參加其他徵獎活動之作品。若違反本項規定,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

五、報名時間:依該年度簡章公告時間辦理。

六、報名文件及程序:

(一) 報名文件:

          先於網路登錄報名,再將報名資料郵寄本館(報名表及同意書於年度簡章公告),並附參選作品一式十份。

(二) 收件方式:

1、申請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具所有申請報名資料(含參選作品),並註明申請項目,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所有申請報名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館將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 本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並另訂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 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年度該獎項之參選。

(四) 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評審結果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獲獎者,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八、注意事項:

(一) 本館館員不得參加本作業要點之獎勵。

(二) 本類獎項之獎金、獎座及證書皆歸著作者所有。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