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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工藝獎徵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宗旨: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臺灣工藝獎,旨在獎掖創作,建構工藝人才培育支持系統,俾健全臺灣工藝產業生態系。

二、獎項說明:

(一)創作獎:獎掖表現自然或循環材質、工藝技法、造型意義或跨域應用等之卓越創作物件。

(二)協作獎:獎勵提供良好創作環境或資源的協力者或事件,包括提供知識、技術、場域、資本、其他支持資源或收藏、教育、社會推廣及其他實踐行動等。

三、參獎資格:

(一)創作獎: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創作個人或創作團體。

(二)協作獎: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或於我國政府正式登記立案之公司、法人及學校等。

四、獎勵方式:

(一)創作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頒發獎金及獎座)、佳作獎(頒發獎金及獎狀)、入選獎(頒發獎狀)及特別獎(頒發獎金及獎座)。

(二)協作獎:頒發獎金及獎座。

五、參獎方式:

(一)報名方式:參獎者(團體)備妥作品資料至指定網址上傳報名或紙本掛號於指定截止日前寄送至本中心。

(二)創作獎:

1、自行參獎,得以個人或團體報名一件近三年之作品,且未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中得獎或入選。報名本獎後如與其他競賽同時獲得入選以上獎項者,亦視同不符本獎資格。

2、參獎作品照片須為原作實體拍攝,請勿使用影像修圖軟體過度細修作品。

3、參獎作品照片與實體作品皆不得標示參獎者相關可辨識特徵,例如:姓名與作者肖像等。

4、作品保險、送件及退件:通過初審之實體作品由本中心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投保起迄期間為作品收件放置無誤後,至作品領件截止日,請詳實填寫保險價格,如有不實,由參獎者自負法律責任。送件、退件時間及地點等相關規定將另通知公告。

(三)協作獎:

1、可自行參獎或推薦參獎。如為推薦參獎,請推薦人或單位檢附推薦表,並須取得參獎者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共同完成報名,且不得互相舉薦。

2、參獎提交之文字、影音等相關資料須以中文為主。

3、參獎案如有二人以上合著(作)之情形,須檢附合著(作者)同意書,並應敘明參獎案中個別角色及分工部份,以供評審參考。

六、評審方式:

(一)本獎由本中心遴聘組成「臺灣工藝獎評審小組」,並另訂要點規範之。

(二)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

(三)創作獎:

1、初審由評審小組依作品資料進行評審,通過初審作品由本中心另行通知實體作品送件。

2、複審由評審小組對通過初審之實體作品進行評審,並訂定各獎次。

(四)協作獎:由評審小組依參獎資料進行評審,並訂定各獎次。

(五)評審委員對資料發生疑義時,得請參獎者另提供相關說明。

(六)各獎項名額得視參獎作品水準,由評審小組酌予增減或從缺。

七、著作財產權:

(一)參獎者應擔保報名資料和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作品之著作權倘有第三人提出異議或法律上之主張時,應由參獎者自行負責處理相關法律責任及費用。

(二)參獎者於報名本獎同時即接受本簡章所有規範,如有不符簡章規定,或作品有抄襲、仿冒、借用他人作品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法律上權利之情形,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受獎資格並追回或註銷獎金與獎狀等,且由參獎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參獎者同意其獲獎作品及其詮釋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本獎相關活動,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利推廣及宣傳。

八、其他事項:

(一)參獎者如為二人以上,應推派其中一人為聯絡人填寫各項資料,本中心聯繫及獎金發放均以聯絡人為代收者,其參獎者間之權益等事項,由成員自行協議,本中心無涉。

(二)評審委員及本中心現職員工應迴避參加本獎。

(三)各獎項獎金及得獎名額,得由本中心依經費酌予調整。

(四)獎金皆含稅,獎金依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由本中心代為辦理扣稅。

(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將由本中心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