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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作家駐村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為鼓勵臺灣文學與文化創作,並促進創作者與產業界媒合,特訂定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

(二) 具備中華民國國家語言溝通能力。

(三) 兩年內未曾獲選本館駐村計畫者。

(四) 小說、散文、詩作、戲劇及影視劇本、文學翻譯、非虛構書寫或其他文學之創作者。

四、駐村地點:本館臺灣文學基地(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五十三巷二號)。

五、駐村名額:每季至少三名。

六、甄選及駐村時間:每半年辦理一次甄選,甄選時間依該年度簡章公告時間辦理。

七、駐村期限:由申請者自行規劃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內之駐村計畫。

八、申請方式:

(一) 申請者須說明個人創作歷程、駐村期間預期創作之計畫書,並檢附至少一件已發表之出版作品(不限商業出版)。

(二) 申請者應於本館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於本館藝文活動平臺完成線上報名,並檢具實體申請資料,實體申請資料遞送時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臺灣文學基地作家駐村甄選」(駐村申請書、駐村計畫書格式,請至官網下載)需一式六份,已出版之發表作品至少一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館指定處所,資料不全、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收件日期認定方式: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收文登錄日期為憑)。

(三) 申請者所送之資料,於結果公告後二十天內可由申請者親自取回,如需郵寄須附回郵信封。

九、甄選方式:

(一) 由本館邀集三到五位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另訂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甄選結果將於申請截止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通知獲選申請者,評審委員名單一併公告。未經獲選及因故未進入審查流程者,不另行通知。

十、駐村之內容項目:

(一) 住宿場地:獲選者可免費使用臺灣文學基地內獨棟日式屋舍,內含會客室、工作室、臥室、盥洗室、廚房。

(二) 駐村活動:獲選者應提供駐村日程安排表並確實進駐,並應於駐村期間之每個周末(周六或周日)至少開放任一時段進行讀者交流、見面、分享會等型態不拘之駐村活動。

(三) 提交作品:獲選者應於駐村結束後五天內,提出與申請計畫相符之作品;獲選者交付本館之相關著作及申請計畫,應授權予本館運用(授權書格式,詳見官網公告之契約文件)。

十一、注意事項:

(一) 獲選者須與本館於規定時間內簽定契約(詳見官網公告);若因故無法成行,或無法配合進駐期程,應徵得本館同意變更,違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二) 獲選者確實進駐並於進駐開始前提供日程安排表,實際入住時間未達申請期程之三分之二,將取消駐村資格。

(三) 獲選者須配合本館安排之相關推廣活動、接受個人活動紀錄影片之訪問與拍攝。

(四) 獲選者於臺灣文學基地駐村期間負有清理及維護所屬房舍之義務,在園區內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菸。獲選者於駐村期間不得攜帶寵物入住(導盲犬除外)。

(五) 獲選者應擔保交付本館之相關著作及申請計畫,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者應負責處理;若因前開情事致使本館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獲選者應對本館負全部賠償責任。

(六) 獲選者於本館駐村期間不得重複於其他單位進駐。

(七) 獲選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將由本館視情況撤銷或廢止其獲選資格。

(八) 本館得保留本要點內容變更及最終解釋權。

(九) 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