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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一、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維護本館場地設施,發展社區教育功能,提昇生活美學,推動文化建設,有效發揮本館場地之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如有可開放空間、時段亦得提供民間團體或個人借用。
 
  申請借用本館場地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 政府機關舉辦重要慶典、集會及活動等。
 
(二) 文化藝術團體舉辦文化社教展演活動。
 
(三) 民間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以具有文化、社教、藝術、自然保育、公益性質為限。
 
(四) 其他經本館邀請核准舉辦之活動。
 
三、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 室內場地: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及聯誼廳。
 
(二) 室外場地: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活動範圍以本館公告圖示區域為主。
 
四、預約借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前先行於上班時間內(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致電本館場地管理人員確認場地於該時段為可借用狀態。預約電話另行於本館官網公告。
 
(二) 借用人如須現場履勘者,得於上班時間內會同場地管理人員現勘場地設備及環境,並以二次為限。
 
(三) 借用人應於場地使用日起算三十日前,將正本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場地布置圖等,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表、承諾書請至本館官網下載。
 
(四) 經本館同意後,借用人應於本館公文指定期間內或於場地使用日起算十五日前完成繳清場地使用規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逾期未繳納者,本館得逕予取消使用權利,不另行通知。
 
五、經本館核准之專案借用不受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限制。惟仍應依本館公文指定期間完成正本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場地布置圖等文件提出及場地使用規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繳交事宜。
 
六、本館除經館務會議決議或閉館日不對外出借外,可借用場地及時段如下:
 
(一) 游藝堂及實驗劇場星期一至星期日分為三個時段:
 
1、早上場: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場:下午二時至五時。
 
3、晚間場:晚間七時至十時。
 
(二) 視聽教室得以半日租借,其費用減半收取。
 
(三) 場地布置及卸除:游藝堂及實驗劇場之場地布置原則上預留該時段前後各半小時免費使用。但經本館同意者,逾時使用規費每小時按申請時段場地使用規費四分之一收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如需前一時段或前一日提前布置,請另行申請,其費用以該時段五折計收。場地布置及卸除作業時皆僅提供基本燈光、空調等。
 
(四) 借用本館場地相關費用及標準,依據「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五) 與本館合作之機關、團體,經本館同意後並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免收或減收。
 
七、借用人應簽立承諾書。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拒絕其借用或立即停止其使用,所繳之規費概不歸還,如有造成損害另行賠償,必要時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一) 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法令規章、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 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三) 以研習會或演講等活動為名行私人營利之實、或以從事商業性促銷活動或交易為目的者。
 
(四) 於借用期間辦理競選相關活動;主動邀請或被動配合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其活動;或於借用場地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
 
(五) 與會人員不遵守本館相關規定、影響展覽區域公共安全、衛生或寧靜者。
 
(六) 活動有損本館建築或設備及公共安全者。
 
(七)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八、借用人借用日期經確定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有下列情形者,得無息退還已繳交規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一) 遇有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館及借用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 除前款所列事由外,借用人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日起算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退費並經本館同意者。逾時提出申請,已繳納之規費概不退還。
 
(三) 本館因公務需求等原因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於原登記使用日起算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借用人改期或變更場地,借用人不得拒絕或請求任何賠償。
 
九、借用人布置及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主題布置海報或宣傳旗幟等,除經本館同意之地點外,不得任意裝訂、張貼或掛置;如場地須陳列花籃、花圈須先經本館同意,並依指示地點擺放,且不得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 布置或施工嚴禁破壞原有結構、設施及牆面,且不得噴畫任何標誌、黏貼、釘樁、搭架等,如有須室外搭設舞台之需要,應依彰化縣臨時性展演設施許可及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三) 場地使用期間的桌椅擺設、接待、記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之工作人員,由借用人自行負責,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恢復原狀;借用人應於現場將各項借用設備、器材等清點交還,並會同本館場地管理人員確認。對本館各場地設備及公物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借用人須負完全修復或按照時價賠償責任。
 
(四) 場地借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交通指揮、器材設施保管及人員意外保險等相關事宜,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五) 借用人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搭接申借場地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除應聘有電力技術人員外,須先經本館同意後,會同本館場地管理人員辦理。搭接之相關電力如超出本館負載容量(二點二千瓦)者,請自行備妥發電機設備供電。
 
(六) 借用人所送申請資料或辦理活動過程,倘有涉及他人權益(如肖像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應徵得權利人(如著作人或演出者)同意。若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因此致本館權益受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七) 借用人及與會人員攜入本館貴重財物、設備或資料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者,本館概不負責。
 
(八) 本館園區除經專案核准外,全面一律禁止使用明火、瓦斯,於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等危險物品及不得放(灑)可燃性細微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