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文化資產局為之。
三、獎勵對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管理機關(構)或管理人。
四、報名資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得由其管理機關(構)、管理人自行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推薦報名,參與評鑑。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其報名不予受理。
五、獎勵方式:經評鑑得獎者,依下列方式獎勵及公開表揚:
(一) 頒贈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其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之。
(二) 以管理機關(構)、管理人之代表人員一人為原則,邀請出國進行文化資產交流學習。
(三) 前款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由執行機關視當年度預算及文化資產保存政策另行定之。
(四) 函請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管理機關(構)敘獎有功人員。
(五)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者,其次一年度向執行機關所提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申請,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六) 函請推薦單位敘獎相關人員。
(七) 為傳承與推廣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之維護經驗、營運模式以及具特殊價值之處,經評鑑初審入選者,另由執行機關頒給獎狀、規劃舉辦成果展覽及編印專輯出版。
六、評鑑作業:
(一) 簡章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之評鑑獎勵,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相關獎勵項目、獎勵對象、報名期間、評鑑作業、報名文件等資訊,由執行機關另定簡章公告之。
(二) 評鑑小組組成:執行機關為辦理評鑑工作,得遴聘專家學者、相關學術團體公會代表及執行機關人員組成九至十五人評鑑小組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評鑑小組委員名單,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三) 資格審查:報名截止後,由執行機關承辦業務單位就報名文件及資料之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提送評鑑小組報告。
(四) 初審:由評鑑小組召開初審會議,就報名資料及文件內容進行審查,提名入選名單;必要時得聽取報名、推薦單位或主管機關簡報說明。
(五) 複審:由評鑑小組依入選名單及複審評鑑基準進行實地勘(訪)查,並召開複審會議決議得獎名單。
(六) 評鑑小組委員應親自參與評鑑作業;評鑑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 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七、評鑑基準:
(一) 初審:
1、管理維護概況。
2、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情形。
3、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情形。
4、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5、防盜、防災及保險設備設施或措施。
6、緊急應變計畫。
7、自籌財源以及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8、其他有關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二) 複審:
1、建物及周圍環境維護現況:包括建築本體維護狀況、周遭環境維護狀況等。
2、防災、防盜、保險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常管理維護及緊急應變任務編組情形、防災防盜計畫落實、災害保險辦理情形、管理維護人員教育訓練參與情形。
3、日常保養之落實:包括定期檢測及檔案紀錄落實狀況、定期保養與維修情況。
4、維護經費使用情形:自籌或自行編列預算情形、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5、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6、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之彰顯。
八、報名注意事項:報名評鑑獎勵者,應履行或同意下列事項: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與評鑑。
(二) 擔保報名檢送資料及文件,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其為報名資料及文件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不受時間、次數之限制;其非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協助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四) 前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評鑑獎勵活動(包括但不限表揚典禮、入選名單複審實地勘(訪)查、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編印專輯、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推廣與展覽)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全部或部分內容。
九、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