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下稱本部)為推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五年)」,主責台語復振業務,爰鼓勵表演藝術團體製作及演出台語節目,期使觀眾於生活中自然接觸台語文化,推動表演藝術台語主流化,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受理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三、申請資格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或組織。
四、提案內容及要件:
(一)適合十五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觀賞之台語表演藝術節目。
(二)須為正式對外且完整之演出節目(非教學示範)。
(三)演出內容使用台語發音部分之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以既有節目轉作台語發音、加演場次優先,亦可為新製節目。
(五)售票/非售票、室內/戶外演出之節目皆可。
五、補助原則
每一補助案,原則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視其台語發音比例,最高可全額補助。
六、補助項目
台語指導顧問、劇本開發與轉譯、排練、演出、場地與設備租借、攝錄影、字幕、材料製作、設計、行銷文宣、誤餐費(不含餐敘)、旅宿、保險、授權等相關計畫執行所需經費,但不包括固定薪資與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七、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應備文件:申請表、計畫書、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書)。
(二)申請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八、評審方式
(一)本計畫依節目台語發音比例、製作規模、預期影響人次等審核補助額度。
(二)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補助名單及補助額度,由本部核定之。
九、撥款與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完成核銷作業:
1、補助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檢送領據、支用單據、效益評估表、全案成果報告書及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至本部,辦理核銷及撥款相關事宜。如因執行計畫所需,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2、補助款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者,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檢送第一期領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經費;第二期款於計畫結束後,檢送第二期款領據、支用單據、效益評估表、全案成果報告書及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經費。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3、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上者,本部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並依契約辦理撥款相關事宜。
(二)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檢送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四)受補助單位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十、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演出,並於文宣註明文化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支持。本部標誌(Logo)圖檔可至本部官網下載。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三)申請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為,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如致本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著作及創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如實際演出內容以台語發音部分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五)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部整體行銷活動。
(六)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申報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七)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單位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時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十一、本部得依實際需要,就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特殊原創性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推展必要性之計畫,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
十二、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十三、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