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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正紀念公園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中正紀念公園(以下簡稱本園)之整潔秩序,提供民眾安全、寧靜的參觀、休憩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正紀念公園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五時起至晚上十二時止。

三、本園管理維護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負責本園之機關分界指示牌以東區域,以及正面牌樓。
 (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使用維護本園之機關分界指示牌以西區域。

四、凡使用本園舉辦活動者,應依規定事先分別向權責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辦理。

五、凡在本園內進行休憩活動時,請各使用單位或人員應共同維護設施及場地整潔與秩序。如有損壞,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六、進入公園之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進出應向權責單位申請許可,方可進入。
 (二)在本園行駛之車輛,時速限制於二十公里以下。

七、為維護地下停車場安全,正面牌樓及兩廳院區域,總重量二十噸以上之載重貨車或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及禁止停放。

八、在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若經勸導仍未改正者,由警衛(含保全人員)或服勤人員移請警察機關依法令處理:
 (一)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二)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動物,以及未隨手清理所攜帶動物之排泄物。
 (三)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四)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五)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六)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七)溜冰、直排輪或玩滑板車、騎腳踏車。
 (八)放風箏、遙控玩具飛機、船、汽車等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之行為。
 (九)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十)隨地便溺、吐痰、吐檳榔汁、於本園吸菸區外吸菸或其他不檢行為(含裸露上身或下體)。
 (十一)毀損花卉、樹木、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二)在水池內游泳、垂釣、網魚、撈捕、銼魚、放生、划船、棄養動物、戲水、洗滌、或用雜食(含麵包等易發酵食物)餵魚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有害生物生態之行為。
 (十三)傷害動物如鳥類、松鼠等。
 (十四)餵食、放生或棄養鴿鳥、貓狗及其他野生動物、流浪動物、豢養動物等。
 (十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十六)擅自在本園內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
 (十七)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十八)逾規定時間仍逗留於園內者。
 (十九)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二十)玩飛碟(盤)或各種球類或各類之器具,足生影響人、物安全之虞。
 (二十一)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搭設棚、帳,或其他相類似之行為。
 (二十二)未依規定使用場地。

九、在本園區活動人員聞升降旗號音及國歌時,應請肅立致敬。

十、本處警衛人員(含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確實維護本園安全與秩序。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