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一般性或專案補助得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對同一申請對象之補助,每年度以二次為限。但配合本館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小額補助:對同一申請對象之補助不限次數,惟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
(三)
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四)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事發生者,不予補助:
1、
同一申請對象之同一案件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其附屬機關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
2、實施計畫填寫不實、不全或經費概算編寫浮濫者。
(五)
受補助對象,辦理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填報成果報告、或未於期限內辦妥核銷、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六)
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
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政治性議題活動不予補助。
(八)
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講師費、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用費、材料費、講義費、印刷費、行銷宣傳廣告費、差旅費(含交通費及住宿費)、誤餐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對象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團體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七、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未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其附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對象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未能如期辦理核銷,並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庫收支結束時,未撥付款項不再撥付,已撥付但尚未核銷之款項應繳回本館,解繳國庫。
(二)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得以分期撥款方式並簽訂契約辦理。跨年度之申請補助案件,本館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