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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我國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以促進視覺藝術產業拓展市場與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從事視覺藝術產業之國內依法立案文化創意事業,含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參展作品列表及照片、參展相關文件等。

  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事項:申請者於辦理或參加之國際藝術展會,集結國內藝術家或藝術團隊參展,整體規劃辦理策展、宣傳、行銷等相關事宜。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機票費(含機場稅)、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報名費、行銷費、宣傳費等,補助金額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彙整當年度辦理或參展之計畫申請案(須於辦理或參展前申請),並辦理審查。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計畫書(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電子檔始完成線上申請。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七、評審方式及原則: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評審基準:

1、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重要性及市場分析。

2、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3、行銷推廣措施。

4、經費合理性。

5、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三)為避免資源集中挹注,同年度同一單位獲本要點補助上限以三案為原則。

(四)如展會主辦單位已獲本部補助,本部原則不再補助參加該展會相關計畫。

(五)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分期撥款。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

(二)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三)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記錄資料(含文字、照片、影像、影音、紀錄片等),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利用。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最遲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廢止補助。

(五)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六)跨年度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其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成效不佳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補助計畫之各項平面、電子媒體宣傳方面需有效凸顯本部支持立場。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於顯著位置標示本部部徽,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二、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追回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