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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曲獎獎勵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 為獎勵流行音樂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流行音樂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評審工作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會會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 演唱類:
  出版獎:
1、年度歌曲獎
2、年度專輯獎
3、最佳華語專輯獎
4、最佳台語專輯獎
5、最佳客語專輯獎
6、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
7、最佳MV獎
  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單曲製作人獎
6、最佳華語男歌手獎
7、最佳台語男歌手獎
8、最佳華語女歌手獎
9、最佳台語女歌手獎
10、最佳客語歌手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歌手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演唱組合獎
14、最佳新人獎
(二) 演奏類:
  出版獎:最佳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2、最佳作曲人獎
(三) 技術類:
  個人獎:最佳裝幀設計獎
  出版獎:
1、最佳演唱錄音專輯獎
2、最佳演奏錄音專輯獎
(四) 評審團獎
(五) 特別貢獻獎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 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 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但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 評審團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 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兩名為限,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審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原則、特別貢獻獎以評選出二名為限,並得從缺。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六、 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賽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