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南部七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補助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於南部七縣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研究調查、創作及相關展演活動。補助自然人者,以配合本館辦理之活動為限。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暨社會實踐相關理念及研究。
(二)辦理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跨領域藝術之調查研究、創作及展演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補助類型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社區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配合本館辦理之相關生活美學、藝術轉動社區及藝文推展活動,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核實審查核定。
五、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期限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完成線上填寫。
(二)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且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結果之公開包括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外聘委員須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會議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名單於會議結束後,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審查結果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
(二)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2、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七、撥款及核銷:
(一)執行計畫結束後採一次撥款為原則,然依實際工作進度及撥款需求者,得不受一次撥款之限制。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領據、支用單據、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或研究調查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全案補助額度之支用單據)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三)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如講師費),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並於憑證上註明已扣繳稅額,未扣繳者不予核銷。
(五)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用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八、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三)本館對受補助單位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六)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著作權規範:受補助者之成果資料,得授權本館非營利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