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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文化資產相關學術研究風氣、增進國內人士對文化資產保存國際經驗及發展趨勢之瞭解暨提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特訂定文化部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論文發表。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三、申請資格:
(一) 個人:現職國內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之教師、研究人員或碩博士班之研究生。
(二) 團體:經政府立案之文化資產相關團體(應出具從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相關工作經歷說明。)。

四、申請補助方式:備文(申請個人應提供服務或就讀單位公函,申請團體之單位公函)併同申請表及下列文件於會議或活動前六週送達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逾期恕不受理:
(一) 論文發表類:
1  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信函或電子郵件)影本。
2  該會議學術地位與重要性、日程表及地點等有關資料。
3  擬發表之論文摘要、關鍵詞表及論文全文(中文以外)影本。(應以首次發表之論文為限,該論文若係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個名額為限)。
4  近三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抽印本或影本(五篇以內)。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
1  主辦單位簡介及致申請人或團體之正式文件影本。
2  會議或交流活動之地位與重要性、日程表及地點等有關資料。
3  有關此行目的、任務、欲達成目標及效益之書面說明,格式自訂。
  申請人或申請團體因特殊或緊急情況,申請文件得不受前項受理期限之限制;惟需陳述具體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遲需於會議或活動前三週送達本局,並經本局審核確認後予以受理。

五、申請補助項目如下,本部將依年度經費及個案情況酌予考量:
(一) 交通費:往返機票,由國內至國際會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以搭乘本國籍班機為優先。
(二) 會議之註冊費。

六、本局審查各申請案,其核准原則如下:
(一) 論文發表類:依申請者擬參加之國際會議性質及其在學術上之國際知名度、重要性及申請者之研究潛力、論文水準等作為主要之評審標準,委請專家學者審查。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依所參與會議或活動及組織之重要性及對於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之預期效益等作為主要之評審標準,委請專家學者審查。
(三) 論文發表類,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年度內最多可獲補助二次。若申請參加同一會議之申請人超過一人者,得酌予限定補助人數;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同一團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最多可獲補助一案。
(四) 同一案件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本部不重複補助。

七、獲本部核定補助定案者,如欲變更行程或註銷時,應事先函報經本部同意。

八、經費報銷及撥付方式:
(一) 受補助人或團體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完畢一個月內,依本部核准之補助項目,備文檢齊下列文件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並經所屬主管及會計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部辦理核銷:
1  本部同意補助函影本。
2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1)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電子機票,如係電子機票,請加附登機證。(檢據核實報支。若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得由本人填具因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其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可改搭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格式請逕自本部網站下載。如未附申請書得不予核銷)。
(2) 註冊費收據。
(3) 外幣兌換水單或實際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延)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價或其他足可佐證匯率之資料為依據報支。
(二) 申請人服務、就學機構或團體出具之領款收據。
(三)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報告提要及出席國際會議報告書(格式請逕自本部網頁下載)。
(四) 同意授權本部以各種收(集)錄、重製及發行送存報告及提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如經審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本部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
(五) 申請案辦理時間如於十二月間舉行,因涉及本部年度預算控管事宜,核銷結案作業期限及程序將依個案調整、核定,請依本部同意函規定辦理。

九、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以輪椅代步出席學術會議者,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辦理。

十、未依本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十一、應本部主動邀請出席之部外人員,其補助事項,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二、其他:
(一) 受補助人或團體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因前開情事致本部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 論文發表類之受補助人或團體,於回國後一個月內,無償提供該篇發表論文之中文本或英文本予本部發行之刊物刊登。但該文已於國內其他學術刊物登載,則不予再刊登。
(三) 論文發表類之受補助人或團體於回國後,應於本部安排之成果發表會及相關座談會,公開發表交流心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